编者按
本文荣获2023年第九届
杭州律师论坛调解专业委员会三等奖
摘要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的报告中讲到“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特色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下律师调解利用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调解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自身在矛盾调解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专业性。本文以笔者自2020年至2022年间代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为研究范本,通过小额诉讼案件不同案件主体特征、诉讼地位、案件程序阶段、调解后履行情况等情形分析案件在调解中的策略与操作方法。
关键词:律师,小额诉讼,调解策略,操作方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此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将“先行调解”立法成文化,赋予小额案件调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立法中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 实现司法便民的立法宗旨是显而易见的。小额诉讼争议金额小、法律关系简单,使得法院调解适用的几率大大提高。[唐越:《实现小额诉讼与调解制度的“诉调对接” ———以 T 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为视角》,《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8期。]2022年1月1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小额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4323元以下(含54323元)。笔者整理2020年至2022年45个符合该标准的案件通过分析而浅述其调解中的策略与操作方法,希望能因此提升律师个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一、律师调解的概念界定及法治意义
(一)律师调解的概念界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文件《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而本文侧重的是律师作为诉讼案件委托的代理人,在自身承办委托案件中,就代表委托人一方在案件委托后、诉前调解、民事诉讼程序中与案件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谈判,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件争议矛盾,达到案结事了。
(二)律师调解的法治意义
作为中立第三人的律师调解,为纠纷解决而言,提供了律师调解这种专业化调解机制的路径;与此同时律师调解相较于其他调解组织机构等更具有法律专业性和规范性;律师调解作为中立第三人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展开调解,更全面维护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调解,对于案件纠纷处理而言,能够通过调解将案件快速、高效的解决;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若在民诉前调阶段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而进一步申请司法确认能够不产生法院诉讼费用,更有利于案件当事人损失最小化,降低当事人为诉讼所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且调解不公开原则能够更好保护各方涉案当事人隐私;对于承办律师而言,通过调解结案能够减少一定的办案成本,将纠纷更加和谐的处理,有利于缓和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于管辖法院等审判机构而言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案件的工作量,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等。
二、45个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的基本数据与具体分析
(一)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的基本数据
2020年至2022中小额诉讼案件为45个,调解结案为43个,判决结案2个;委托人诉讼地位为原告的45个、诉讼地位为被告的0个;其中相对人是自然人的22个,相对人是法人的19个,相对人混合自然人和法人的4个;调解结案在诉前调解阶段28个、调解结案在民事一审阶段15个;调解结案且履行完毕31个、按约履行中2个、未完全履行的3个、完全不履行的7个。笔者所代理承办的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结案占比96%,判决结案占比4%,能够一定程度上表明小额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比较高。
(二)小额诉讼案件调解基础的原因分析
在小额诉讼的案件中无法调解最终判决结案的有2个案件中,“(2022)浙0105民初743号”案件系案件相对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2021)浙0110民初8607号”案件系案件相对人完全不认可案件纠纷事实,答辩要求驳回全部诉请而导致判决结案。可见案件是否能够进行调解的第一前提是能否联系上案件相对人,取得联系是展开调解的首要条件;第二即便取得联系后能否调解还基于案件相对人对案件纠纷事实是否认可。若案件相对人坚决不认可案件的事实,则调解工作也无法展开。另外,小额诉讼案件中调解结案的43个案件均能取得联系,认可案件纠纷事实存在,可以认为案件相对人对案件纠纷事实的认可或部分认可,是案件展开调解并取得调解结案的重要基础之一。
图表 1 小额诉讼案件调判结案构成
三、小额诉讼案件中的律师调解策略
小额诉讼案件存在涉案标的金额小,案件事实情况较为简单,各方主体就案件矛盾争议较小的特点。下面笔者将通过对不同诉讼主体,不同诉讼地位差异,案件争议涉案当事人认可与否,对争议案件不同诉讼程序阶段等角度来总结进行调解的策略技巧。
(一)针对小额诉讼案件
不同主体的调解策略
在本文研究的案例数据中,小额诉讼调解结案的案件共计43个,呈现的出的特点为单一原告主体、单一被告的40个,混合被告主体的3个,在小额诉讼中主体基本单一,即便是混合被告主体也系因被告二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如(2020)浙0603民初4345号、(2021)浙0102民特1004号、(2021)浙0105民诉前调9886号案件,系要求被告二在不能证明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被列为案件相对人之一。
图表 2 小额诉讼案件相对不同主体类型构成
1、充分了解案件主体的情况促进案件调解
结合承办的小额诉讼调解案件,基本上案件主体之间往往认识多年,合作多次,或系通过共同的好友介绍认识展开合作等,存在一定的情感基础与较多的生意往来和人情接触。代理律师在调解该类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的习惯,一定程度上通过双方过往交易及“人情”关系等,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案件当事人的感情因素,有效利用“人情”关系对案件开展调解,能够更好展开调解工作。
2、结合案件相对人的主体特征提高调解成功率
在案件诉讼策略中对案件相对人主体的确定上,若案件相对人存在全资公司或自然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将全资公司及独资自然人列为共同被告,如被告二为全资股东公司的(2020)浙0681民初12084号、(2020)浙0681民初12077号两个案件,正因为被告二为上市公司,处于公司涉诉影响未来发展考虑顺利的调解结案了,如被告二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2020)浙0603民初4345号、(2021)浙0102民特1004号、(2021)浙0105民诉前调9886号三个案件,因自然人被列为被告,从而积极主动的寻求案件解决,顺利的调解结案。在此类情况下,能够一定程度让案件相对人更加重视案件,积极处理纠纷,从而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让双方的沟通可以更加积极顺畅,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调解成功率。
(二)针对案件相对人是否认可案件事实的调解策略
关于小额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在取得案件相对人联系后,能否展开调解工作的前提是案件相对人是否认可案件事实。案件相对人对事实的认可存在以下情形:一种是完全认可案件事实,另一种是虽然对案件事实的存在予以认可,但对案件的事实有不同层面或者不同情况的异议。
1.相对人完全认可案件事实的调解策略
完全认可案件事实的案件相对人,虽然认可案件事实且也认可涉案标的金额,但案件相对人未能履行本案货币支付义务通常以自身现在经济能力的下降、公司经营的不良,或者以案外第三人未能履行案涉款项支付义务从而导致其不履行本案的款项支付义务等为由。对于上述情况下,代理律师对案件展开调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去查询案件相对人其所陈述的经济能力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如通知浙江法院网上查询案件相对人在法院的涉诉案件情况,或通过中国执行网查询案件相对人有无存在其他被执行案件的情况等,核实案件相对人的经济状况和在法院涉案情况,从而综合判断案件相对人的经济状况。
其次,结合案件相对人的经济状况好坏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案件相对人一次支付款项后撤诉,或建议案件相对人根据自己未来的经济状况、收入情况等,拟定一个合理分期履行款项支付的方案,与此同时代理律师通过支付金额方式,分期履行时间长短、设定调解违约条款等将调解方案的利弊告知委托人,结合委托人的需求和案件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协商出案件各方主体最终合意的调解方案,从而调解结案。
2.相对人不完全认可案件事实的调解策略
案件相对人虽对案件事实情况的存在予以认可,但存在对案件事实中不同的异议,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相对人主张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不履行货币支付义务,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已付利息计算不当、利息多付等的现象。对于该种情况下,代理律师展开案件调解需要注意几点:
首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律师需要更多的倾听、了解案件相对人对案件事实不一致、有异议情况的主张与事实的表述,在此基础上与案件委托人就其对事实主张、内容称述等进行核实,从而更加完整全面的了解案件事实。
其次,对于案件相对人对案件事实的不同主张,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代理律师就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能够证明案件相对人主张的事实,可以在该事实得到委托人确认后对案涉货币给付总额中进行消减或者折抵,若不能证明案件相对人所主张的事实,可以就证据三性、证明力等与案件相对人进行解释说明。
最后,根据该异议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从而就委托人所主张的案件标的金额是否需要进行变更等,通过调解的方式确定最终给付金额,达成双方一直认可的调解协议。
(三)站在不同诉讼主体地位考虑问题的调解策略
笔者在本文小额诉讼案件数据样本中所代理均系委托人为原告的案件,暂无系委托人为被告的案件。但作为代理律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同样需要对作为案件相对人的被告就案件展开调解工作,且随着案件调解工作进展也需要做委托人的工作,因此代理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对于案件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需要有不同的调解技巧。
1、站在原告诉讼地位考虑问题的调解策略
实践中小额诉讼类案件的原告将案件委托律师,通常情况下系因自己已穷尽一切办法却依旧无法让案件相对人即被告履行案件诉求中该笔款项支付义务,同时也考虑案件诉求款项是否能得以实现的诉讼风险和实现该诉求而为此承担的前期诉讼成本。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更加期望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就案件诉求款项得以实现。代理律师对“原告”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从事时间成本角度为原告考虑,虽然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但也存在因案件相对人申请异议后案件有可能进入二审的情形,另就在溯源治理大调解环境的当下案件往往需要经过民诉前调程序,因此代理律师可以告知原告充分利用民诉前调程序结合调解方式达到案件迅速高效结案,从而为原告委托人节约诉讼时间成本。
其次,从诉讼风险角度为原告考虑,小额诉讼案件因为标的较小一定程度上案件相对人的主动履行机率较大,通过调解被告能够做到一次性履行后原告撤诉,正如笔者所代理的小额诉讼中有14个案件以此方式结案,能够彻底为原告避免诉讼目的不能实现的风险,另外小额诉讼亦可通过协商达成分期付款,通过协商减免一定金额等调解方式让原告诉求能够较快得以实现。
最后,从原告个人隐私保护角度出发,阐明调解结案对其个人信息不公开,对该案件纠纷事实不公开,能够更好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避免自身涉案情况的外泄或公开。
图表 3 小额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结案构成
代理律师对案件原告展开调解工作时需要一定程度的表达调解的优势及作用,从实现原告最终诉求目的角度出发,适当做原告工作,如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诉请,一定程度给被告“本金”优惠等,从而真正实现“原告”委托人的诉求。
2、站在被告诉讼地位考虑问题的调解策略
在小额诉讼案件调解成功案件中,笔者虽未有委托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但就案件调解过程中始终与作为被告诉讼地位的案件相对人进行沟通,最终调解结案。因此代理律师面对案件相对人为“被告”而开展对其调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代理律师需将本案纠纷原告主体信息,案件事实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充分告知被告,也需要听取被告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对案件纠纷发生,听取不同主体的事实陈述,便于代理律师全面仔细了解案件事实,也体现尊重被告对案件事实表达的权利,从有利于自身展开后续的调解工作。
其次,告知被告案件所处的诉讼程序阶段,阐述案件在法院各阶段的利弊,如民诉前调阶段,案件就是处于调解阶段,该阶段通过调解申请司法确认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民事一审阶段通过调解在诉讼费用承担上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在民事一审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可就案件诉讼费用再给与一定的减免),让被告明确知道案件现在所处阶段,及通过调解达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最小化,系将调解的益处和优势告知被告。
最后,代理律师根据被告对案件事实是否认可,处理态度等,建议被告结合其自身经济状况给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如一次性支付本金后撤诉,或协商确定涉诉案件标的总金额后通过分期付款给其一定就款项支付压力的缓冲与过度等从而促成案件调解结案。
综上,代理律师对案件被告展开调解工作时需要充分听取、了解被告对案件事实的主张,向被告表明案件涉诉阶段,阐明调解的优势及利好,并就被告对案件最终解决方案方面给与合理的建议。
(四)针对不同诉讼程序的调解策略
在小额诉讼调解成功的43个案件,在民诉前调阶段调解成功的28个,民事一审调解成功的15个,笔者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就该两个诉讼阶段调解技巧进行简要的分析。
图表 4 小额诉讼案件不同诉讼程序构成
1、民诉前调程序的调解策略分析
首先,作为代理律师充分运用“民诉前调”程序,有机结合小额诉讼案件标的小、主体单一、案件争议较小、调解成功率高且实现涉案标的回款率较高的特征,积极发挥民诉前调机制的作用。
其次,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因案涉标的金额较小,代理律师可通过调解要求案件相对人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后申请撤诉。如(2021)浙0110民诉前调1540号、(2022)浙0110民诉前调9514号,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根本解决纠纷。有的案件委托人一定程度上愿意放弃案涉诉请中关于利息、违约金的主张,甚至可以一定程度上适当减少案涉标的总金额如(2020)浙0105民诉前调3109号、(2021)浙0105民诉前调9886号案件等,实现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就案结事了。
最后,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妥协而非对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与诉讼程序针锋相对的对抗方式比较起来,更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胡新艳: 《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理论月刊》2008 年第 4 期。]
代理律师可以充分发挥在民诉前调阶段就不同调解机构、平台、组织、调解员的专业特长,发挥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自身优势,借助其专业知识促进涉案各方当事人对案件调解的接受度与认可度。
2、民事一审程序的调解策略分析
15个案件在民事一审阶段调解结案,且存在7个案件调解后案件相对人履行款项支付后撤诉,8个案件出具民事调解书。代理律师对处于民事一审阶段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处理案件。
首先,作为案件代理人,即便案件在民诉前调阶段调解失败了,进入民事一审程序依旧需要保持案件始终可以调解的心态,绝不能因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而放弃做调解的工作,且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很难心服口服,使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而调解弥补了该项缺点,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彼此谅解,纠纷实现了根本解决。[郭雪慧:《调解视角下的小额诉讼创新》,《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第183-187页。]
其次,代理律师可向案件的一审法官主动表达对于案件调解意向和调解方案等,借助并通过主审法官的主持展开调解工作。
最后,对于民事一审阶段在案件公开审理后,案件各方当事人或将面临涉案信息及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有可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不利情形反向推动一审调解工作的开展等。
四、小额诉讼案件中律师调解的困境
(一)无法联系案件相对人导致不能展开调解
调解面对的是案涉当事人,若无法取得案件相对人的联系方式,则调解工作是无法展开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委托人所掌握的案件相对人的联系方式存在不确定性,或者案件相对人更换其原有联系方式等因素,导致代理律师无法成功联系上案件相对人,因此无法展开调解工作。
(二)与案件相对人处于矛盾地位导致调解困境
与第三方中立机构的律师调解员不同,代理律师系案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其代表的是委托人一方,与案件相对人就案件纠纷展开调解过程中必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案件相对人与作为另一方的代理律师在调解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抗与怀疑,就案件事实、调解方案等未能坦诚的沟通与协商,从而导致代理律师就案件展开调解存在阻碍与对抗,最终导致调解过程的不顺畅与不成功。
(三)调解后依旧存在不按约履行及不履行的情况导致委托人不愿意调解
43个调解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中存在强制执行未完全履行的3个、完全不履行的7个,即便调解结案、履行标的金额小,但依旧存在委托人涉案款项回款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因此造成委托人对于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结案的不满意与不信任,代理律师就案件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向委托人展开工作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理解与不同意,从而导致委托人不愿意让代理律师就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图表 5 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结案履行情况构成
五、小额诉讼案件调解困境的应对方案
(一)拓宽代理律师对案件相对人联系方式的获取途径
正如本文所述,代理律师对案件调解工作展开的前提是能否取得与被告的联系,只有联系上案件相对人才能将案件情况、涉案事实等告知给案件相对人,也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展开调解工作。
律师代理当事人委托案件时案件相对人的联系方式取得往往来自于委托人的告知,但是现实中不能排除该联系方式的滞后及无效。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在实践可以通过浙江法院网就未结案件查询案涉当事人在浙江省内涉案的信息,从而根据涉案信息联系案涉法院获取案件当事人联系方式。建议建立一个功能如“亲清在线平台和全程电子化平台运行‘企业档案自助查询’功能,各级纪委(监委)、公安部门,各级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足不出户,在家点点鼠标就可以自助查询企业档案信息(个体工商户除外)”的律师在线对案件相关主体人员联系方式查询的平台,以方便且拓宽代理律师可通过律所介绍信或法院调查令查询案涉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二)加大小额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执行力度
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执行标的金额小的特征,在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执行部门能够更重视、更有效的对该类案件集中管理,开展执行工作。对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增加抗拒执行的惩罚力度,对小额诉讼案件执行成功率数据进行公布,一定程度上让公众了解小额诉讼案件执行阶段程序简化,执行力度高效,执行成功率高等,在此基础上提升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调解信心,有利于代理律师就委托人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三)组织优秀调解员就调解理论与实务指导律师调解工作
普通律师往往执业时间偏短,案源不足,解纷经验欠缺,社会活动少,对物质收入的敏感度很高。[刘加良:《以“枫桥经验”促进律师调解迈向实效化》,载《人民法治》2019 年第 2 期。]且在作为浙江省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点睛网课程分类中并没有专门关于调解专业知识(如调解技巧、调解实操案例)等相关课程。而自2021年,经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同意,杭州成为全国唯一的市场化解纷试点城市。试点以来,杭州中院与市司法局紧密配合、扎实推进,积极开展以律师调解及民办非企业调解为主的市场化解纷,促进“市场纠纷市场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在杭州市场化解纷工作推进会上,杭州中院、市司法局公布了市场化解纷工作优秀集体和个人,包含6家优秀调解组织和10名优秀调解员。[杭州中院:《选树先进!杭州市场化解纷工作优秀调解组织、优秀调解员名单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gAOtio_kuINu_NTMTqEHdg,2023年8月1日访问。]
因此笔者倡导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为专职律师开设调解理论与实务经验的课程,让更多执业律师可以系统的、直观的学习调解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在调解能力与主观意识方面帮助执业律师更好地改善调解工作。
六、结语
作为代理律师,在代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调解策略与技巧的运用需要从案件主体、诉讼地位、案件事实、诉讼程序等方面充分考虑,利用不同优势特征,对委托人和案件相对人展开调解工作,结合情、理、法,坚定调解信心,不因某当事人拒绝调解,某阶段调解失败而放弃调解工作,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以拿到判决文书为唯一目的,充分认识到调解能够更好的做到案结事了,更加注重律师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策略,提高调解能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
2.唐越:《实现小额诉讼与调解制度的“诉调对接” ———以 T 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为视角》,《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8期。
3.胡新艳: 《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理论月刊》2008 年第 4 期。
4.郭雪慧:《调解视角下的小额诉讼创新》,《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5.刘加良:《以“枫桥经验”促进律师调解迈向实效化》,《人民法治》2019 年第 2 期。
6.杭州中院《选树先进!杭州市场化解纷工作优秀调解组织、优秀调解员名单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gAOtio_kuINu_NTMTqEHdg,2023年8月20日访问。
附件:2020年至2022年45个小额诉讼案件样本数据
作者简介
周晖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民商事经济类纠纷、合同纠纷
作者简介
邵军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民商经济、公司事务、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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