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厦门

黄某(男,16岁)摊上事了

先后两次被抓

最终被判刑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日前

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

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案件

速看!速看!

01

花钱大手大脚的黄某做“兼职”

6小时赚了3000元

年仅16周岁的黄某

平时花钱大手大脚

想要赚点外快

便在网上寻找兼职信息

在浏览短视频网站时,

一条“只需要准备两部手机,

时薪500元,工资日结,

有意者私聊”的消息

吸引了黄某的目光

黄某与对方取得联系

对方自称“蓝猫”

“蓝猫”表示

只需要架设一套通讯设备,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两部手机,然后下载好指定的软件,提供给自己远程操控就可以了,用完根据使用时长结算工资。

到底要用两部手机做什么呢?

黄某明知事有蹊跷

但为了赚钱,还是答应了

根据“蓝猫”要求

黄某架好了设备并打开软件

接受远程操控

只见对方一次次远程拨通电话

声称自己是“某宝”“某东”客服

黄某这下明白了

对方是在进行网络电信诈骗

可即便如此

他并没有停止协助!

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6个小时

直到手机卡被封停

无法再通话才结束

随后

黄某收到“蓝猫”支付的3000元报酬

当天

诈骗分子利用该电话从两名被害人

分别骗取3万元、2.6万元

被害人报警后

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被取保候审

01

取保期间

黄某竟然干这事……

再次被抓!最终判刑

取保候审期间

黄某非但不思悔改

纠集林某、陈某等人

打算继续协助境外诈骗分子

实施“手机口”诈骗

三人分工明确

陈某负责盗取电话卡

黄某、林某负责联系境外诈骗分子

协助拨打诈骗电话

黄某再次联系“蓝猫”

故技重施

三人因此获利5000元

可被害人吴某

却被骗取了38万余元!!

很快

黄某三人被警方抓获

并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

黄某、林某、陈某与境外诈骗分子经合谋,为他人诈骗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

被告人黄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陈某、林某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年五个月

缓刑二年六个月、两年

并处罚金

敲响警钟,深刻教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取保期间不悔改

未成年也难逃实刑

天上不会掉馅饼

轻轻松松“兼职”就收入不菲

不可信

小编在网上一查

发现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

已有多名学生被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警惕!警惕!

“手机口”新骗局

那什么是“手机口”呢?

近年来为什么会

出现“手机口”这种新型诈骗手段呢?

这些知识速速get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

所谓的“手机口”,是指将两部手机用一根音频对录线连接,或同时打开外放,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诈骗分子通话,另一部则插入本地电话卡拨打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来降低受害人的警惕。

近年来为什么会出现

“手机口”这种新型诈骗手段呢?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断卡”等专项行动,重拳出击打击国内的“黑灰产两卡”犯罪,压缩了境外涉诈团伙的生存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开始了“手机口”诈骗。诈骗分子利用“手机口”的业务,进行语音中转,可以成功掩饰诈骗电话的归属地,使犯罪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

这种所谓“不用说话”的兼职

是如何“知法犯法”的?

境外电诈团伙向受害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兼职中间人的作用就是连接两部手机。他只需帮助拨通受害人的电话,打开免提,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听双方隔空对话,最后再根据诈骗团伙的指令挂断电话。虽然全程不用说一句话,但是只要打开了免提之后,就可以听出来双方在干什么,他应该是知道这是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的。

如果实施“手机口”诈骗

可能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也提醒大家,要擦亮眼睛,不要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及银行卡,更不要为境外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违法事情做不得!

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来源:厦门检察、同安检察、武汉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