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该《规定》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都记者关注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梳理列举了共计20条,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新的热点问题进行规制。 同时《法规》还强化了平台责任,据南都记者统计,《法规》全文中平台共出现了17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调,“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 此外,有法律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过往针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主要依靠法官的创造力、律师的专业意见、专家学说等,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定性。现在法律实务专家的经验和法学家的学说已受到立法者的重视,《法规》出台更有助于司法和执法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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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竞争内卷加剧背景下,《规定》出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到,反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关系市场经济的基础水平和质量。一方面,随着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信息技术创新迭代,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花样翻新,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更强,妨碍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制约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对此,亟待强化公平竞争治理,不断完善高效完备、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另一方面,全球竞争格局加速调整,新一代经贸规则正在形成,制度竞争成为国际竞争重要内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数字经济做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反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国际经贸规则重要关注点。对此,亟待加强前瞻性动态研究,促进我国竞争政策与国际规则接轨,改善贸易投资环境,持续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

长期关注“不正当竞争”议题的上海凯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峰告诉南都记者,在他看来,此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多重原因。

“一是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下,信息技术迭代创新也非常快,近年来出现了非常多新型网络虚假宣传、对竞争对手实施的商业诋毁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法竞争法》出台较早,最后一次的修订时间距今已经有5年之久,加之目前网络空间里竞争花样又层出不穷,随着市监部门多年以来针对互联网行业的执法活动经验积累,以及全国各互联网法院的长年司法实践,这些都为这部新法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和经验基础;其次是从全球的竞争格局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在众多发达国家都受到重视,在当下这么一个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之下,我们国家也在努力构建反不正当竞争的新制度,力图与国际规则接轨;此外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直接的原因,恐怕与国内互联网公司处于过于内卷、竞争过于激烈的形势有关。”罗峰表示。

认定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新表现形式

南都记者梳理《规定》获悉,《规定》共五章、43条,分为总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全面梳理列举了共计20条。据悉,根据网络竞争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提炼梳理,明确认定标准。一是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近期,雷军、周鸿祎等商业大佬都被短视频创作者在多个平台上争相模仿,诸如“雷民”“周鸿二”等“山寨版”大佬的账号不断涌现,这些账号发布的视频中,主人公从名字、服装到走路姿势、说话方式等都与大佬本人颇为相似。

针对这样的互联网行为,南都记者关注到《规定》也有相关界定。《规定》第七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等七种行为。

“过往针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主要依靠法官的创造力、律师的专业意见、专家学说等,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定性。现在,我们很高兴能看到这些法律实务专家的经验和法学家的学说已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这更有助于司法和执法的落地。”罗峰表示。

强化平台责任,对滥用数据算法进行规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调,“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这意味着平台主体责任被进一步强调,平台企业需要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也需要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同时,南都记者梳理获悉,《规定》全文“平台”共出现了17次。

其中,第六条要求平台对平台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的经营者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不少于三年,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要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第二十三条要求“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第二十四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律师:平台和商家应抓住窗口期自查、整改

距离9月1日《法规》正式施行仍有一段时间,罗峰建议商家和互联网平台应当尽快抓住窗口期,从自身的合规抓起,及时进行整改。“不正当竞争与广告和搜索引擎也有着诸多关联,例如不少主体会在广告和搜索平台上发布一些虚假、蹭流量的信息用以‘傍大腿’,此类行为也将落入《法规》的制裁范围内。《法规》将会在9月1日会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互联网平台和商家都有一个3-4个月的窗口期,他们迫切需要先从自身的合规抓起、及时整改。诸如刷单炒信、好评返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可能在9月1日之后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罗峰还表示,《法规》出台或有助于打通中国的互联网生态,能让大互联网平台之间更有序竞争。“本质上来讲,《法规》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能为构建中国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健康生态提供法律依据,不再像以前那样任由大家闭门造车,封锁自身的流量,导致用户使用互联产品时的自由度和流畅度受到影响,这样不仅不利于互联网生态的有序发展,也影响了用户选择和使用互联网产品的自由权。”

采写:南都记者 林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