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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与其他罪的区别在哪里?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凡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包庇行为的都不再按包庇罪处理。此外,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在客观上只能是包庇刑事犯罪人,而后者在客观上不限于包庇刑事犯罪人。

2.划清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尽管这两种犯罪在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相同,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存在着相互包容、交叉的关系,但两者有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仅指"犯罪的人";后者则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受害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范围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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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同样是采取帮助当事人(被告人)毁灭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例如,被告人赵某于2002年8月31日18时45分左右,应同事潘某的要求,驾驶轿车至潘某住处。潘告知赵已将女友袁某杀害并肢解,并要求赵帮忙将尸体运至一油库后山处理。赵帮潘将装有尸体的牛仔包抬进汽车后备箱,连同潘抬进的另一包尸体和作案工具一并拉到油料库的一后山上。公安机关找赵谈话时,即如实作了交代。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定帮助毁灭证据罪,另一种意见主张定包庇罪。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的尸体是重要的证据。赵帮助潘抬、运装有尸体的牛仔包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作了判处。如果公安机关调查时,赵否认帮潘运送尸体的事实,作假证明,则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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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清包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后者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包括其他犯罪分子;如果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应当以包庇罪或者其他的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