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法律依据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

(收藏于湖北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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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制定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图片提供:大别山人民检察博物馆)

这是一份收藏于湖北省档案馆的史料——《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1930年6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正式形成后,于1931年7月颁布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革命法庭配备委员若干人、主席一人。内设审判委员会(正审一人,副审若干人)、国家公诉员、辩护员等。

同年9月至10月,先后又制定了《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局工作条例》《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等法律法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在建立司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理顺办案规程的基础上基本形成。其主要内容包括分工与协作制度、审判权与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合议制度、国家公诉制度、辩护制度、申诉制度、判决时限制度。

根据《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国家公诉处有国家公诉员若干人。国家公诉处的职责是“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

鄂豫皖区革命法庭中设立的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是人民检察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专门检察机构和专职检察人员。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