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14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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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秦 涛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文选读:

"洞穴"深处的诱惑

虽然我的本科不是法学,但和许多法本学生一样,在法理学课堂听到了著名的法律虚构案例"洞穴奇案"。出于致敬,更为了后续研讨的便利,将该案简述如下:

公元4299年5月上旬,纽卡斯国的五名业余探险者因山崩被困于一个洞穴。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开展营救。因事发地点偏远,山崩接连发生,救援难度极大。救援工作不仅付出了巨大的物质代价,还有十名救援人员因一次山崩而遇难。在被困的第20天,救援队才得知被困的探险者随身携带着一个无线电设备,便立即设法与洞内取得联系。

被困的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工程师回答:至少十天。受困者问:他们随身携带的少量食物早已吃光,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再活十天?医生回答:可能性微乎其微。洞内沉默了。八小时后,通信恢复,洞内又问:如果吃掉一名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洞内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包括医生、法官、政府官员、神职人员在内,没有人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之后,洞内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误以为是无线电设备电池用完了。在被困的第32天,受困者终于被救。但其中一名成员威特莫尔,已经被其他四人吃掉。

四名受困者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出了抽签吃掉一名成员以让其余四人活命的想法。五人反复讨论了抽签的公平性,最终一致同意以掷骰子决定生死命运。但是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忽然撤回约定。他认为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成员替他掷骰子,并询问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结果威特莫尔被抽中,他被同伴杀死吃掉了。

其他四名成员以谋杀罪被告上法庭,初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绞刑。被告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学家朗·富勒的杰作。他可能是以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1884年英国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为原型,创作了《洞穴探险者案》,在1949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 尽管本案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但该文的主体并非案例,而是五位法官的陈词。案例与陈词,有两个容易被初学者忽视的设定:

第一,法官没有自由量刑的权力。

很多中国读者看完本案,第一反应是:四名被告于法有罪,于情可悯,死罪可免,活罪难饶。这是在用一种中国式的便宜策略,对本案进行情理法的折中,从而取消富勒的严肃设问。但是须知,在纽卡斯国,"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 A 款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所以,如果法官认定四名被告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从逻辑上就必然得出"必须被判处死刑"的结论。接受了这个设定,中国式的便宜策略便失去了用武之地,富勒精心结撰的法官陈词才得以凸显出意义。

第二,纽卡斯联邦有独特的法律史。尽管富勒设计的纽卡斯联邦近乎架空,时代背景也尽量进行了虚化处理,但法官们的陈词仍然显示:该国有独特的法律史。法官们陈述的法理,不是空想的、永恒的定律,而是特定法律史的时代产物。

首先,本案的审理发生于公元4300年。富勒的《后记》特别提醒:"我们距离4300年的时间,大约相当于伯利克里时期距离现今的时间。"这么长的时间跨度,既是为了阻断(我们所生活的)现实对该案的影响,也为现时代的法理学赋予了相当于古希腊思想之于今日的古典意义。(事实上,福斯特法官的陈词的确将1600年到1900年间的思想家称为"古典思想家"。)尽管未必随时察觉,在今日的西方,谁能摆脱古典时代的巨大投影呢?

其次,纽卡斯联邦的立国之基,是大毁灭的幸存者们缔结的契约。福斯特法官的陈词特别提道:"我们有决定性的考古学证据证实,在大螺旋之后的第一时期,大毁灭的幸存者自愿集合起来起草一份政府宪章。"

最后,纽卡斯联邦曾爆发一场针对司法机关的内战。基恩法官陈词提及:大约在公元3900年之前,纽卡斯联邦曾爆发一场"短暂的国内战争",这是联邦历史上"不体面"的"悲剧"。"该战争是由司法机关作为一方,与行政和立法机关共同作为另一方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原因是在内战之前,司法机关权力过大,"法官事实上可以立法",当然还包括"时任首席法官的性格魅力和广受拥戴的程度"等因素。这次内战,确立了纽卡斯联邦政体中的"立法至上原则",以及引申出来的"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等。

尽管富勒和萨伯还虚构了若干可供最高法院参考的判例,但毋庸置疑,这些判例对本案的影响只是技术性的,而法律史的影响则是规定性的。不难发现,纽卡斯联邦的原型就是美国。"大螺旋"是流放、殖民与独立战争,"缔结契约"是制宪会议,"内战"是南北战争。欧洲的法哲学,对于美国,不啻是"古典思想"。更不必说本案的司法程序与英美法系的相似之处了。

简而言之,尽管《后记》强调"本案并无刻意关注与当代的相似点,所有那些力求对号入座的读者,应被提醒他陷入了自己设置的陷阱之中",但是如果不察觉富勒或精心或无意设计的"与当代的相似点",那么读者将陷入富勒设置的陷阱之中而不能自觉。我经过十余年的阅读与思考,才察觉到这一点。先按下不表,让我们回到我本科的时代。

法理学老师讲完惊心动魄的案件与异彩纷呈的陈词,便笑眯眯地向我们发出邀请:"希望你们能给出第十五个观点。"事实上,这份邀请来自《洞穴奇案》本身,或曰来自"洞穴"深处的诱惑。早在1998年(《洞穴探险者案》发表五十年后),美国法学学者彼得·萨伯便巧妙地追加了一名幸存的被告,延续"洞穴奇案"的讨论,新增九份法官陈词,反映了法哲学的最新发展。今天中译本《洞穴奇案》便是由富勒与萨伯的十四份陈词构成的,所以法理学老师期待的是"第十五个观点"。

我深知自己不具备外语能力,无从知晓西方法哲学有没有发展出"第十五个观点"。我也模糊感觉到中文世界的现代法学缺乏原创性,大概不容易给出"第十五个观点"。本科生的思维,惯于在自己构造的"古今中西"之间穿梭。排除法的结论,我只能乞灵于中国的古哲:假如孔孟老庄遇到"洞穴奇案",他们会给出怎样的判决?

我深信,以轴心时代中国思想的原创性,应该有能力给出"第十五个观点";但我当时并没有料到,当我冒出这个念头之时,我已经被源自"洞穴"深处的诱惑牵引着,一步一步深入了富勒的陷阱。

那个阱口,不可能望见中国的天空。除非幻视。

作者:

文:秦 涛 编辑:蒋楚婷 责任编辑:朱自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