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金凤华

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选编“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等六件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供办案时参考借鉴。根据《通知》,该批案例既覆盖了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产业。笔者结合上述案例和办案实践,对互联网上著作权相关的问题进行一下研讨。

一、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特点与难点

一是网络侵犯著作权各环节具有隐蔽性、跨区域性,侵权行为不易被发现、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不易被确认。网络是虚拟空间,用户身份是虚拟身份,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有的内容服务器或侵权人在境外很难追查,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根据“避风港原则”免责;

二是侵权技术手段更新快,原始证据容易灭失,网络内容易于被转载、链接,使得侵权证据收集和认定困难;

三是侵权行为多样,除了照样全搬的抄袭之外,也有P图或洗稿等方式,现在又有了AI创作引起的著作权认定的难题等,使得法律适用和法律认定难;

四是侵权后果扩散速度快,即使侵权人删除了侵权内容也难以阻止其他用户的传播和消除已产生的影响,很难确定侵权的范围和权利人的损失。

二、电子证据保存与使用

针对网络证据易于灭失的特点,电子证据的保存与使用尤为重要,包括著作权权利证据,以及侵权证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信息、电子文件。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一般在诉讼中采用区块链技术来进行网络取证的较多,比如时间戳、真相取证等工具。在互联网法院可以直接提交电子取证证据进行验证,其他法院也认可了网络取证的证据。区块链存证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对方当事人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或行政管理部门可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

网络证据需要提供原始网站或原始载体,如更换了电脑或手机等原始载体不存在的情况,则无法证明待定事项。如果不及时采用网络取证,如果聊天记录或网页内容等被删除了、或时间长了打不开了,就难以证明待证事实。所以建议著作权人及时采用网络取证工具来取证。

对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在侵犯著作权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抽样取证方式,如《通知》案例3和5的抽样取证,对于侵权内容还可以采用鉴定的方式,《通知》案例1的鉴定意见。

三、互联网上如何保护著作权

首先确认著作权人身份,一般证据有著作权原始载体、首次发表的平台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等。如采用的是网名,需要登录和验证网名来确认身份。

其次对著作权侵权证据进行取证,即采用网络取证工具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取证,取得区块链存证证书,并存有电子取证文件。

第三,确认赔偿额。浏览量、跟帖量、粉丝量、是否被平台流量推介等,可以佐证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重复侵权,可以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并可要求法院加重惩罚。

以上著作权证据和侵权证据,包括身份、时间、范围等,均涉及到互联网取证。

第四,如侵权人身份未经认证,对侵权平台进行知识产权投诉或起诉,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身份信息。侵权的平台可能有多个,需要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信息进行全方位取证。

第五,法院起诉或要求行政、刑事处理。

行政处理的优点是有利于取证,不过民事赔偿还需另行起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刑事处理的力度更大,对侵权人也更有威慑力。

四、互联网上著作权合规建议

01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制度,一方面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方面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规现在有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以下称旧版标准)),并且可以进行知识产权合规体系认证。

知识产权合规主要针对的是知识产权基础管理,包括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等四个环节。其中著作权获得部分的要求是:a)适时办理作品登记;b)明确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属;c)保留作品创作过程的记录;d)保障作品作者的署名权。

针对著作权,首先确认是否为原创,如非原创,允许转载的情况需标注作者或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合法授权抗辩的审查,采用实质标准,即看抗辩人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过错的认定是考察侵权人对无合法授权的发生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也就是有无合法授权,影响到侵权是否成立。无过错的,侵权人只需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过错的,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免费的图源或作品,或者是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可以免费使用。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在该范围内免费使用。

定期监控可能涉及他人著作权的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与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提出应对方案,运用自力救济、行政和司法救济等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如采用竞争对手的业绩图或设计图,还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或者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02

民事或行政、刑事手段维权

(1)民事或行政维权

著作权诉讼,一般在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网络侵犯著作权如有互联网法院的地方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注意,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如侵犯著作权同时涉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可以请求市场监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

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中国海关进出口,还可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刑事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通知》案例5中违法所得5万元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不同罪名之间的选择适用:《通知》案例4,本案拼装玩具因为同时是具有美感的设计,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拼装玩具也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涉及专利的犯罪只有假冒专利罪,假冒专利罪又要求标注专利标识或专利号,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以侵犯著作权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优选择。

《通知》案例6可能还涉及非法经营罪,但对于未标注出版社的盗版教辅图书的定性,还是坚持了实质审查原则,并没有简单否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适用。

侵犯著作权罪,也可能同时涉及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标准为30万)元,可一并予以关注,选择最有利于权利人的方式来维权。

综上,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相对来说法律是滞后的,互联网涉及的著作权认定、取证和维权都有很多专业问题需要法律人士来共同努力解决。

文章首发于律商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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