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确保国家法治的基石,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完全正当的,维权的过程就是促进法制进步的过程。也是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是否正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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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战军,家住山西省太原市东涧河村。在2017年东涧河城中村改造工程东涧河村我居住的院子征拆中,于2018年被张某花姐姐六人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继承诉讼,张某花姐姐六人仅以不知情为由就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此判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事实陈述:

张战军 (以下称我)1974年出生,在家排行老八前面有七个姐姐。我从出生到结婚都和父母在一起居住,七个姐姐陆续出嫁后都在夫家生活,户口在1980年全部迁出,母亲1996年12月去世,父亲2001年3月去世。2000年父亲在世时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经村乡部门审核批准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

2008年院子里的土窑已破旧不堪无法正常居住(土窑始建于1963年),经与六个姐姐商议大家一致同意下我于2009年拆掉老宅并开始重建,房屋重建动工前曾邀请六位姐姐及其家人共计13人在重建房屋附近餐厅聚餐,并就房屋建设和装修风格进行讨论。(附餐厅发票及房屋翻建期间花销记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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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涧河城中村改造工程东涧河村我居住的院子征拆,因拆迁利益于2018年被七个姐姐中的大姐、二姐、三姐、四姐、六姐、七姐(五姐未参与诉讼)以原告父母去世后该宅基地属于父母的遗产,原告享有继承权为由将太原某国土局作为被告,我为利益相关方第三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2018)晋0107行初321号行政载明:2000年12月经第三人申请,村乡两级同意,相关部门审批后为第三人张战军核发了杏花岭集用(2000)字第0702126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张某花作为杏花岭区中涧河村村民,应该知晓全区范围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事。同时诉争宅基地上的房屋在2009年进行过修建,无论相关部门公告,还是房屋重新修建,均可认为原告至少于2009年应当知道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其起诉期限从2009年起算,于2010年届满。原告于 2018 年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驳回了六原告起诉。

六原告上诉后被二审法院(2019)晋01行终 108 号行政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兰等六姐姐上诉至高院,高院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2020)晋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却罔顾事实撤销(2019)晋01行终108号行政裁定和(2018)晋0107行初321号行政裁定,指令太原市杏花岭某法院继续审理。

高院判决书部分内容(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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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上载明我以个人名义提出将其父亲名下宅基地的权利人变更给自己,这个是严重错误的,父亲活着时父亲同意变更给我,有当时村委会管土地负责人的证明,还有证人在市中院出庭证据,档案原件里有父亲的签字和摁的手印。

裁定书有一条判决理由为,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兰等六人在2000年或2009年确已得知变更登记的事实。此条理由与事实完全不符,2000年年检一户一宅,办理过户宅基地使用证时大姐张某兰是嫁的本村人,当时她家也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都是户主签字按印,大姐张某兰理应知晓,2009年拆掉老宅重建是在大家商议下一致同意的。

在张某花等六人仅仅只有虚假陈述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高院却认可了张某花等六人在2017年10月东润河村拆迁改造公示时得知诉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张战军名下,于2018年2月即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裁定发回杏花岭某法院继续审理。

为何同一高院,同一地区,高度相似两起案件,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定?

其实山西高院早有类似案件,(2019)晋民申1737号案件高院审理中驳回起诉,高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集体组织可以将其使用权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由于其父母已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去世,其父母的房屋也于2001年由被申请人张某4及其子张某5拆除翻建成三层新房并实际占有,至此,作为其父母遗产的房屋已不存在。且在拆除、翻建的过程中,申请人是明知的,也没有提出异议。北张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拆迁补偿示准以核定的拆迁居民宅基地的证载面积为准,拆迁补偿款是对涉案房屋实际占有人生产、生活的安置补偿,而申请人并非被拆迁人。故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高院(2020)晋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载明:母亲1996年12月去世,父亲2001年3月去世,认可了2009年张战军对母亲遗留房屋进行了改建并实际居住,在有判例在前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却做出了与(2019)晋民申1737号判决截然不同的判定。

漫长的庭审只是走个过场“未超过法定起诉期”对下级法院来说就是一座翻不过去的大山

案件虽然发回重新审理后,但高院(2020)晋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给出的指导性意见“未超过法定起诉期”对下级法院来说就是一座翻不过去的大山,导致我在后续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再败诉,漫长的庭审也不过就是走个程序而已。《继承法》第八条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2009年拆掉老宅重建是在大家商议下一致同意的,遗产早已处理,在此期间若张某兰等六人对遗产所属权有异议就应该明确提出,既然张某兰等六人对此事完全知情又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对此事的默认。母亲1996年去世至2018年张某兰等六人提起诉讼已经24年,超过了继承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可2020年8月18日区法院法官却以六原告有母亲(老房)继承为由,撤销了我2000年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据此裁定我完全有理由怀疑司法公正的天平倾斜了。

宅基地登记表(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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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户口(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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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房屋宅基地测量的缴费单(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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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由我办理的房屋接收单(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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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相关法规,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发生效力,2018年10月27日城中村拆迁办拆的是我的房子,所有的拆迁协议是我签的,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重审法院以六原告由母亲(老房)继承为由,使六原告平分了本属于我的财产,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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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就是人民的官,应为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实实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察秋毫,依法公正办案。但现在有些法官并不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把法院当成了自己的私器。不遵循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原则,故意人为操控案件,这导致了大量冤案的产生,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践踏,人民对法律与司法的信仰受到极大损害。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所有事情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领导部门重视并介入,勇于纠错、敢于担责,排除阻力和干扰,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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