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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专门跑来村委一趟给我们调解,不然我都不知道怎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中渡镇黄腊村村民韦某感谢道。5月9日,中渡法庭携手林业站、中渡镇黄腊村委成功化解一起“口头起诉”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2024年4月,家住中渡镇黄腊村的韦某来到林业站求助,反映他所持林权证上的7.9亩土地被邻村亲戚王某占去种植桉树,希望林业站帮忙清除树木。经林业站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林业站将此纠纷反映至中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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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渡法庭接到林业站的反映后,联合林业站、中渡镇黄腊村委多次电话与韦某、王某进行互联沟通,双方均同意和平协商解决。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已70多岁高龄,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5月9日,承办法官与林业站工作人员一同来到黄腊村联合村干部对此案开展调解。采用“背对背”调解法,通过分开说理、逐个谈话的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在三方情与法融合说理下,王某同意清除树木并请求放宽清理期限,韦某让步不收取租金费,同意宽限清理树木时间至八月底,同时希望法院能出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以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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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韦某向法院起诉书写诉状确有困难,且经过多方协同调查,起诉事实清晰、争议不大。为减轻韦某的诉累,法官为其采用口头起诉的方式,根据韦某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陈述进行记录,韦某在确认起诉内容后签字,并快速为其办理立案手续。韦某吃下了定心丸,王某也爽快在笔录签字,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最终该案达成调解。

一直以来,鹿寨法院中渡法庭深入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借力织网构建多元解纷体系,把“调”再向前延伸,让“解”更深入人心,推出适老型诉讼服务、妇女未成年人权益诉讼保护优先立案等司法便民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新要求,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能动司法引领,共绘多元解纷好“枫”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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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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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诉状确有困难”主要是起诉人因文化水平或者法律知识等欠缺造成的自行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其次也包括在起诉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因为类似原因,存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口头起诉的,法院协助起诉,并由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具备与起诉状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口头起诉立案方式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因文化程度或其他原因所限,不能自行书写起诉书也没有能力请律师代理时,可采取口头起诉方式,这样既方便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也能使纠纷解决得更为便捷、高效。

撰稿 | 黎欣宜

编辑 | 张倪娜

责编 | 梁珊燕

审核 | 覃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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