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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执行质量、能力共同提升,自2020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近几年,上海一中院持续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官微推出《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

日前,上海一中院召开2024年上半年一中辖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指导与交流片会。”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上海高院民事庭副庭长程小勇,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方方,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相关负责同志和干警共计50余人参加现场会议。会议还在各辖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设置视频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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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对2023年上海一中院辖区少年家事案件审判情况做了讲评,并由相关业务专家就文书、开庭和调解等三方面内容,进行了专题授课和经验分享,与会干警就分享内容作了交流。程小勇副庭长就全市少年家事审判适法统一问题作了要求和提示。孙军副院长充分肯定本次片会的内容与效果,就业务培训内容分享了自己的体会,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相应要求。

孙军副院长指出,文书工作要融通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庭审工作要注重培养驾驭庭审能力,调解工作要用心用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并希望上海一中院辖区少年家事审判条线能够努力做到“一二三”:

一是要齐心凝心、正风铸魂,紧扣高院“一条工作主线”,凝心聚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少年家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要固本务实、强基培元,贯通中院基层“两个层级”,两级法院要扎实推进适法统一,切实加强人才培养,做实做深诉源治理。

三是要应变求变、创先争优,推进涉少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建设,要融合贯通多种诉讼审判职能,促进和加强本院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推进涉少案件审判体系现代化。

下面,将三位专家在会议上的发言材料整理发布,供大家共同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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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静波

·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作为“产品”与“作品”的

民事裁判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争议做出的回应和判断,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司法确认、调整或分配的凭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依法审判的结论。”

裁判文书,有统一格式,有规范流程,有一整套可评价的体系,恰似一件“产品”;同时,裁判文书,由不同的法官制作,每个法官又会有不同风格,恰似一件“作品”。下面,从这两个词入手,和大家分享一点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体会。

作为“产品”,要注重格式上的规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等,为裁判文书制作提供了标准模板和规范。

因此,在平时,法官要把《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当作《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一般,作为自己的手边书,养成吃不准就查询的习惯,确保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要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强化法学方法论的学习,提升文书释法说理能力。

作为“产品”,要注重内容上的严谨

1.在事实查明部分,查明的事实要准确和全面。

比如,离婚纠纷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很多财产,如果种类、内容比较多,制作成表格也是不错的选择;钱款金额上,最终认定处理时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酌情确定”,但在具体查明金额时,还是要精确,尽量减少“约”“左右”这般模糊表述。

还比如,有时候在本院认为部分,会用一些较为间接、琐碎的事实来进行说理论证,这些事实即便细微,也要在事实查明部分有所交代,不能突然出现,导致文书前后缺乏对应性。

2.在本院认为部分,裁判思路要清晰,说理要有针对性。

比如,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中,不仅涉及到大量财产,还涉及到不同的财产属性、分割比例等情况,故最终结果怎么认定并计算而来,要有清晰的逻辑。裁判文书,要确保当事人能看懂,也要确保其他法官甚至不特定的第三人都能看懂。

在提升说理针对性方面,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学会归纳争议焦点。通过对焦点问题逐一说理论证,进而作出认定,让文书说理“有的放矢”。

二是学会前后呼应。针对当事人在诉辩称提出的理由和观点,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有效回应,真正体现出“以理服人”。

三是学会分层次。特别是一些诉讼请求内容较多的案件,对于不同的诉请主张,以分段、分层次的形式,一一作出认定处理,体现出文书的“条分缕析”。

作为“作品”,要注重语言上的分寸

文书由法官制作而成,必然带有法官的个人风格。这种风格,又往往体现在文书写作的语言上。每位法官语言风格不同,这很正常,也无法避免,但要注意火候,把握分寸。

1.要妥当表达个人情感。一些时候,法官在制作文书时难免会带有个人情感。但这些情感的带入,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有利于展现司法的温度,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而且要有事实依据,要客观公允,要尊重并顾及当事人的感受。切忌以此表达不满,宣泄个人情绪,甚至是从道德制高点的视角,作出主观性过强的评价。

2.要妥当运用俗语、名言等内容。俗语、名言等内容运用得当,能够增强文字的亲和力与共情力,起到“画龙点睛”效果;但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削弱说理性,甚至带来不必要的尴尬。

比如,在判决不予离婚案件的文书中,加入了一句“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一俗语所表示的内涵,并非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法律上的理由,在说理中加入,并不合适;而且,这样的一句话,会给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种强烈的感受——“法院不愿意判决离婚”,进而削弱该裁判本身的公信力。

作为“作品”,要注重品质上的打磨

一方面,要注重自身的学习。文书制作,有许多细致的要求,稍不注意,就容易出现差错。一篇好的文书,是制作者法律知识、逻辑思维、文字表达、情感共情等多方面能力的展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训练和积累。

另一方面,要注重传、帮、带。法律是一个实践性的领域,文书制作也有着其经验性的一面。因此,“师傅带徒弟”式的经验传承,就有其独到的优势。不断地书写,不断地修改,是一篇优秀文书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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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海波

·上海浦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三级高级法官

少年家事案件庭审把握

根据案件事实,合理确定请求权基础

案例:潘某与顾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与刘某相识并交往。潘某给刘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该轿车登记于刘某名下。后又以刘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购房款由潘某支付。潘某另给付刘某300万元用于开办公司。现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轿车、房屋以及300万元现金。

审理思路:

1

明确原告要求认定赠与无效的请求权基础。

2

仔细认定无效赠与行为的标的,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刘某应返还的标的究竟是车辆、房产、还是相应的钱款。

3

发现当事人选择请求权错误时,进行必要的释明,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非简单驳回。

4

审理时把握好无效赠与的后果:如究竟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房屋增值部分是否需要返还等,让当事人充分予以阐述。

根据法律规则,恰当厘定裁判路径

案例:甲与乙系夫妻,甲现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有财产。财产包括房屋(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登记在甲一人名下)、股权(登记在乙名下,乙系丙公司股东,持有丙公司25%的股权份额)。

审理思路:

1

房产分割中请求权的明确。先框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仔细核查系争房屋的来源、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安置情况(至拆迁公司了解),不能简单看登记情况。

2

股权的处理:

(1)股权收益:

属于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庭审中查明收益情况。

(2)股权本身:

A.乙要求股权,甲要求折价款时,采取询价、评估等多种形式,合理确定股权价值。

B.在双方皆要求股权情形下,以股权归乙为审理原则。特殊情况下可进行数量划分,但必须查明该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数量分割的思路进行审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

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此不能简单按照数量分割的思路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时需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过半数股东是否同意转让。

此处需提及的是,法官还需了解法律规则的变化。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无需再询问过半数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只需查明或者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如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进行数量划分。

一次性解决纠纷,防止程序空转

案例:张某系某公房承租人,张某妻子李某,子女张一、张二、张三户籍皆在该公房内。张一居住在内;张二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利益,居住在外;张三居住在自行购买的商品房内。该房屋拆迁,拆迁公司与张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共安置房屋两套。张某一年后书写遗嘱一份,明确将上述两套房屋留与张一。李某同意上述两套房屋归张一所有,但张二、张三不同意。现张一起诉张二、张三,要求确认上述两套房屋归其所有。

审理思路:

1

为防止产生当事人遗漏,应追加李某参加诉讼。

2

至拆迁公司了解该户拆迁安置情况,结合相关拆迁政策仔细认定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被安置房屋、房屋调配单中受配人名单以及原因等情况。

3

仔细查明各主体在两套房屋中的权属份额。

4

对遗嘱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确定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5

查明遗嘱有效的处理:

(1)如果两套房屋应归张某所有,至房产公司询问,房屋变更登记为张一是否存在政策障碍,并明确房产公司的协助配合义务。

(2)如果张二、张三也有份额,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析产诉讼。

6

查明遗嘱无效的处理:向原告释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不能简单驳回其诉讼请求,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

全面理解协议实质,把握合理社会价值导向

案例:系争房屋由胡某夫妇及胡某母亲按份共有,胡某夫妻占99%、胡某母亲1%。胡某夫妇现诉请分割系争房屋,确认该房屋由胡某夫妇所有,并支付胡某母亲1%对应的折价款。

胡某母亲不同意分割,称系争房屋系由胡某之兄即其大儿子为解决家庭矛盾和胡某父母的晚年居住而自愿赠与,胡某受赠时也口头承诺系争房屋不出售、不抵押,父母可居住至百年。

审理思路:

1

为查清案件事实,可追加胡某之兄为案件第三人,或者通知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详细了解系争房屋的出资、购买等情况。

2

审理时就胡某之母享有1%份额的情况要结合家庭情况、老人居住权等权益保护角度进行把握,不能以形式上三人构成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有权主张分割为由简单进行庭审并进行处理。

3

庭审中把握要旨:家事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共有财产分配的协议,反映了全体家庭成员就系争房屋归属、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一致合意,对所有家庭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一定要本着照顾老人居住、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合情、合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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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绍奇

·上海松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 三级高级法官

调解的理念、机制和方法

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追求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调解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我们应当传承好,发扬好。根据《周礼·地官》的记载,在西周时期,就有专门负责调解的官员,被称为“调人”。因为高度契合“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在之后的历史进程中,调解解纷不断得到发展和强化。在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建设中,还专门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的解纷作用,本身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也一再被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必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调解优先”是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民诉法》第125条规定了民事纠纷先行调解制度;《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4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纠纷解决“调解优先”作出了具体规定。

“调解优先”是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推进审判理念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张军院长指出,审判理念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合。“调解优先”是落实“四个坚持”,做好诉源治理、防止程序空转的必然要求。

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形成调解解纷的合力

1.“走出去”

建立“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在每个街镇设立法官工作站,法官、法官助理定期下沉,在村居、学校、园区等建立巡回审判点,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治明白人、居委会干部、楼组长等基层调解力量的培训、指导,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努力做到50%的纠纷不出楼道、30%的纠纷不出居委,20%的纠纷不出社区,100%的纠纷不出街镇。

2.“引进来”

在诉调阶段整合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市场化调解组织、妇联、社工组织等调解力量。探索将驻庭调解员编入审判团队,调解指导法官与案件承办法官相统一,一方面增强沟通、协调、指导力度,另一方面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在诉调阶段做好送达、证据交换、争点确定等工作;持续打造与上政调解学院合作建立的“尚正调解工作室”,将调解解纷与院校合作深度融合。

3.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法官、法官助理开展调解员培训、诉前指导调解、共同调解等的工作台账,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及时总结提炼调解方法,提升调解效果

泗泾法庭陈贤聪法官总结了颇具实效的“7S”调解法。

1.实,就是案件事实。调解前做到对案件基本事实了然于胸,明确双方的争点和症结。

2.时,就是时间和时机。调解工作应当向前延伸至诉前,向后延伸至判决后。应当综合当事人及纠纷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调解。

3.式,就是方式。区分不同情形,或背对背,或面对面开展调解。掌控调解节奏和方案,在双方的差距里找平衡点。

4.思,就是换位思考。法官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和当事人充分共情,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

5.释,就是释明风险,进行必要的心证公开。引导当事人权衡风险后形成合理预期,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6.试,就是灵活多试。调解是动态的,在自愿和合法原则下,不拘泥于时间、形式和内容。

7.始,就是初心如始。多一份耐心,多一份恒心,多想一点,多做一步,通过调解力求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值班编辑:方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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