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一直延续至今。恋爱中情侣互赠财物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关系亲密时,双方对这些经济支出不会计较,一旦感情破裂,就不免会产生财产纠纷。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后并未领证彩礼如何返还?哪些支出属于彩礼范畴?

近日,辉县市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原告小汪诉称,其与被告小黎于2023年2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为与被告结婚,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10万元,为被告购买五金花费3万元,还有恋爱期间的各种转款。现双方已分手,故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款项,但被告拒不认可收到原告案涉款项,不同意返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

孟庄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婚前给付被告的10万元及五金首饰,系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财务往来,具有彩礼性质,应认定为彩礼。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目的,综合考虑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财产和精神付出,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万元。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付的财物或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未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的日常生活开支,不应予以返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辉县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