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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房东王某与租客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年,租金为16000元/年,租金在租赁期限开始前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支付了一年房租16000元。2023年5月,租赁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时搬离房屋。之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要续租租金,李某拒不支付。自2023年9月起,王某催告李某交付钥匙,搬离房屋,李某拒不搬离,也未支付续租租金。2023年12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李某交还房屋,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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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李某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王某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李某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王某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李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故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李某向王某返还房屋,并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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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那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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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来源:郓城法院白树林 李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