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212字,阅读完毕约需12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的朋友小文今天问了我一个问题:党员犯罪是否必然开除党籍?如果不是的话,那么囚犯在监狱的监区里能否成立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

这个问题虽然有些奇怪,但其实也是一个关乎到党员政治权利的严肃问题,今天就聊一下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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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员犯罪是否必然开除党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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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党员犯罪并不是必然开除党籍,如果是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且没有被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保留党籍。

那么,很多公职人员常常可能涉及的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等,如果在三年以下量刑,就完全有可能保留党籍,成为服刑人员中的党员。

三、能否在服刑党员中成立专门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根据上述支部成立的规定,监狱中如果有三名以上服刑人员还保留党籍,且刑期在六个月以上,就应该吸收他们加入监狱本来的党支部,或者另行成立专门由监区服刑人员组成的党支部。

考虑到服刑人员的特殊性,虽然党员权利依然具有平等性,但是毕竟在监狱的特殊环境下,还是具有管理与被管理者的身份关系,监区服刑人员中的党员和监狱的党员干部在一个支部内共同过组织生活,毕竟有些不太合适,所以成立专门的监区服刑人员党支部为宜。

笔者相信,如果服刑人员保留党籍,并在监狱成立监区党支部并开展组织生活的话,将更有利于对其思想政治、行为习惯、法治素养等全方位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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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其他民 主党派成员犯罪后是否必然开除民主党派党籍吗? 如果保 留党籍服刑的话,能否在监狱成立民主党派的监狱服刑人员支部呢? 例如: 民盟甲监狱一监区服刑人员支部、 农工党乙监狱二监区服刑人员支部、致公党丙监狱三监区服刑人员支部等呢? 笔者对此没有深入研究,有待有识之士指正。

三、结语

本文探讨的只是党建工作的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大量符合第三十四条不予开除党籍规定的党员,如果适用缓刑的话,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有极少数可以保留党籍。但是判处实刑的党员,即使符合保留党籍的一般规定,也会被开除党籍,带着党籍服刑的实际可行性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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