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不可为,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有人“以身试法”,最终被法律严惩。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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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4日,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区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邢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邢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60.35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22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赔偿被害人家属47万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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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导致悲剧频发,让不少人付出惨痛代价。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此外,广大驾驶人在做到自身不酒驾的同时,也应劝阻聚餐者酒后开车,更不能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饮酒的人驾驶,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否则同样将承担法律责任。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回民区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