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被法院领导、上级法院法官“遥控”的新闻热传,在场的案件家属、辩护律师通过自媒体发布情况说明之外,“新黄河”、“北京青年报”等媒体都报道了该新闻。

根据“北京深一度”的报道,5月11日,一起12人被控寻衅滋事罪的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宣布休庭后,有辩护律师有诉讼事项追上审判长询问,经过审判长席无意中看到电脑显示器上有微信登录。群聊对话窗界面内容是“上级法院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指导审判长如何庭审”,其中的一段文字,正是审判长当庭说过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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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的七人,分别是该案件的一审承办法官、一审法院院长、该案件原二审的审判长、中级法院的刑庭庭长哈斯某某等人。其中,“哈斯庭长”在群内有,“审判长现在说,仅是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履行好职责。请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打断”及“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等文字内容。

现场一度陷入混乱。“北青深一度”报道,5月13日,海西州中级法院政治部表示,已得知情况,具体由研究室负责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表示,高院已经得知了相关信息,海西州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调查组已在核实相关情况,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在场的辩护律师发布了一份“情况说明”(见下图),认为这种情况,“公然破坏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据此申请案件“应由海西州以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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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下午,海西州中级法院在其官网发布了“情况说明”(见下图),认为辩护人的拍照行为属于“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违规行为,本案属于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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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两个“情况说明”,律师们认为是法院审理案件,存在违规行为,法院则认为,法院的做法符合规定,是律师的拍照进而传播行为,属于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干扰诉讼活动。

分析双方的观点,分歧无非有二:一是法庭休庭期间,因为质疑法院人员违规违法,律师是否有权拍照取证?

按照《人民法庭庭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全体(诉讼参加)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据此,有人认为,只要进入法庭,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拍照,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庭纪律,可以对之进行处罚。也有人认为,上述规定仅限于“庭审活动”,并不包括休庭期间,休庭期间的拍照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曾经有律师在法院开庭前,拿起手机拍摄了几张庭审现场的现场照片,被法院认为是违规行为而扣押了手机,要求删除照片,律师不认可法院的做法,引发纠纷,还闹上了新闻。最后,法院归还了律师的手机,可对于休庭期间可不可能拍摄法庭照片,也没有给出说法。

如此的没有准确说法的后果是,一旦旁听人员或是律师质疑遭遇法院人员违规违法情形的话,该如何保存、取证现场现场情况呢?众所周知,执行执法现场,只要不妨碍执法行为,是可以录音录像的,可一律的不准录音录像乃至不准携带手机,又该如何取证法院内部遭遇违法违规呢?

其二,上级法院派员直接指挥下级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规合法?

法院通报中所称的“四类案件”规定,公开的文件依据是《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规定的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四类案件”,应当通过依法公开审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接受社会监督。院庭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针对“四类案件”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按照职务权限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按权限调整分案;(二)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三)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四)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六)要求合议庭复议并报告复议结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七)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八)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九)决定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十)其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以上的规定,即便是本院的领导,对于“四类案件”出具意见,也是“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最多就是“旁听庭审”。此外,以上规定,或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上级法院可以派员直接指挥下级法院具体审理案件的内容啊!莫不是,法院内部出台了最新规定,可也未见有公开的发布及通报啊!

真的不知道,法院“情况通报”里所称的“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究竟依据的是什么“规定”?毕竟是事关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诉讼活动谁是裁判者设审理者这样的刑事诉讼大事儿,能否公开、公示一下。如果真的有此规定的话,相信律师们、媒体们也不会像发现了新事物一样的瞠目结石、大惊小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