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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多年,我最深刻的体会是,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要用心做到“小案不小办、小案不小看”,通过深挖细查、抽丝剥茧,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进而推进诉源治理,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2023年,我办理了一起伪造证件售卖福利房案。2020年5月,房主刘某甲、王某与买家朱某达成买卖协议,朱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0.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刘某甲、王某被告知该房屋属福利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遂找到好友赵某,让其帮忙想办法。

赵某经多方打听后,发现正规渠道走不通,就萌生出伪造材料的想法,于是找到吴某,让其伪造了一份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申请书。2020年6月,不知情的王某拿着这份申请书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书涉嫌伪造,遂报警。

案发后,赵某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伪造公章的主犯周某、吴某及从犯刘某乙相继被抓获归案。经查,自2018年初至2020年8月,周某伙同吴某、刘某乙,以50元到300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共非法获利8万余元。

该案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们经审查发现,在刘某乙的微信账户流水中,蒋某曾多次向其转账。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频频买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蒋某浮出水面。

原来,蒋某从事的是危险品运输车辆销售工作,为了顺利卖出车辆拿到更多提成,她对客户说可以代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她以每本1000元至1500元的价格向买车的客户收取办证费用,再以每本300元的价格从周某、刘某乙处购买伪造的证件。案发后,蒋某主动接受调查,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查,我们认为,周某、吴某、刘某乙、蒋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他们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2023年6月15日,我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周某等4人提起公诉;考虑到赵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我院于同一天依法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9月,法院经审理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分别判处周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特种行业证书管理混乱问题,2023年11月,我院邀请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经交流讨论,大家达成共识: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深挖涉特种行业违法犯罪线索,推动辖区内特种行业专项整治。

2013年12月,我院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强化特种作业证书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工贸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我院受邀参加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在检查中共发现安全隐患24处。目前,针对发现的问题,相关企业正在积极整改。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购房者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维权法律认知缺乏等问题,今年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我们联合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随州神农公园文化广场等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办理的案例向市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广大群众在购房时要全面了解房屋性质、权利人、权利负担、使用人等情况,以免出现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要切实提高涉房产权登记意识,在签订房屋抵押借款、房屋交易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内容,认真核查房屋产权信息,确保交易所涉房屋产权明晰。当天,在现场向我们咨询的群众围了一层又一层,普法宣传取得较好效果。

我深深认识到,这虽然是我们检察官日常遇到的“小案”,但却是事关群众利益的大事情,把相关法律知识送到他们身边,相信这些法律知识对他们来说都是很实用的。

办好案件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责。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我将继续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口述人系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