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刘某的老乡宁某找到他们,称想借用刘某的身份帮他在上海买一套房子。他向刘某夫妇保证,这件事对刘某不会有任何影响,并且完成之后还会支付他们5万元好处费。刘某由于当时经济拮据,同意了宁某的请求。

很快,刘某夫妇在宁某的安排下来到了上海。入住宾馆后,宁某收走了他们的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带着刘某去了银行,要求刘某在一些文件上签字。刘某并不了解这些流程的意义也不了解文件的内容,为了得到好处费,他按照宁某的吩咐开通了银行卡账户,签署了文件。

然而在全套流程办完后,宁某就突然消失了,答应给刘某的5万元,也“缩水”成了1.6万余元。无法在上海生存的刘某夫妇,只能回到了老家。

2023年5月,刘某突然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说他在上海办理的多张信用卡透支百万,贷款已经逾期,如果再不偿还,银行会对这件事情报警处理,刘某也会面临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责任。

面对银行多次打电话催款,刘某表示自己没有在银行申请过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刘某,2019年他在上海办理的业务实际上是按揭贷款买房,同时申请了高额的信用卡。他的信用卡在短期内被大额透支,截至目前,他已经连本带息欠了银行一百多万了。

莫名其妙背上一身债务的刘某,被银行拉入了黑名单。在终日的焦虑中,刘某最终选择了到当地派出所报警。与此同时,上海警方也接到了银行关于有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报案,并立刻展开了调查。

警方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案。刘某夫妇应该是受人雇佣以买房为名诈骗银行贷款,最后才背上了高额债务。而案件的关键就是中介沈某和介绍刘某买房的宁某。没过多久,警方对宁某和沈某展开抓捕。

宁某到案后交代了作案经过。2019年他在上海从事银行贷款的有关工作,由于银行偶尔遇到购房贷款断供的情况,他产生了利用购房骗取银行贷款的想法。

首先,他寻找征信清白且愿意出卖自己征信配合向银行贷款的人员。这类人员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经济条件并不优越。宁某用上海限购政策的说法和支付好处费的方法引诱这些人员配合,中介沈某则帮助把他们包装成“优质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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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也配合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犯罪他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刘某客观上作为买房人和信用卡的实名持卡人,银行向其提供贷款,并且信用卡透支,那么刘某即成为银行的债务人,从民事上,他应当对此承担还款责任。但由于本案中,刘某存在其被宁某利用,如果宁某涉嫌犯罪,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尽最大的可能去追赃和挽损,法院会判决宁某退赔,保证尽可能多地追回款项。如果追不回来或者不能全部予以追回,刘某就要继续承担偿还差额的法律责任。

2、刘某本身有可能会有刑事责任吗?

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因为正常情况下,正常人是应该会想到非正常情况一个不熟悉或者陌生人是不会平白无故叫人来代持代持房产且给予丰厚的回报,这里承诺是5万元,所以,他实际上也被利用参与到了贷款诈骗的犯罪过程当中,所以构成共同犯罪。只是法院裁判时会综合考虑他是被利用、也没有非法占有所获贷款为目的,加之自己也因此背负债务等情形,在量刑时会和主犯有所区别。在此也告诫所有履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要做到真实意思与真实的交易的状况以及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相符合,否则,风险就很大可能落自己头上了,自己觉得是冤大头,但法律的评判是客观公正的。

3、主犯宁某和沈某都已经认罪认罚了他们合伙骗取了银行几千万的贷款对于他们的行为您怎么看?

宁某、沈某采取了一套虚假的手段,先包装一些征信不错的背债人买房,整一些假文件合同等来虚高房产价值,骗取银行高额的贷款,实际贷款与房屋的实际价值存在巨大的差价,然后把这部分差价据为己有,还骗取别人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明显的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这些背房人和银行都遭受巨大的损失,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了,所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4、张某本身就是房屋中介我们怎么看他的行为?

张某本身就是做房屋中介,他应当对房屋买卖的业务很熟悉。从本案事实反映,他对宁某和沈某的这套操作是明知的,而予以配合,那么张某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