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合同纠纷胜诉】精辟解析合同效力,助力杨某确认合同有效,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引言】

近期,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楹庭律所杨庆律师张凤宾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土地互换合同纠纷案件。此案中,杨庆律师张凤宾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杨某赢得了对保定市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并驳回对方诉讼请求的终审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解决土地互换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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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关键节点分析】

2014年6月,某村委会与杨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以其村边10亩地换地设立垃圾坑,而村委会则以其水库果园地换给杨某,一亩换一亩。然而,村委会在一审中主张该《协议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杨某返还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判决杨某返还占用的果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给村委会。杨某不服,委托杨庆律师张凤宾律师提起上诉。

杨庆律师张凤宾律师深入剖析本案脉络后认为,案涉《协议书》明确记载置换土地设置垃圾坑事项经过村民议定程序,且有时任村干部签名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村委会主张协议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在二审中,两位楹庭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材料和严谨的法律逻辑进行了有力反驳,强调《协议书》的签订已经过了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应视为有效合同。

【主办律师】

在本案中,杨庆律师张凤宾律师作为北京楹庭律所的执业律师,他们的专业背景和执业经历对于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杨庆律师的专业性体现

杨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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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律师

杨庆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这为处理本案中的合同效力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杨律师熟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这对于解析和应对本案中的行政法律问题至关重要。

杨律师的办案案件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这种跨区域的办案经验使他能够在本案中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不同地区的法律实践和司法观点。

杨律师在行政诉讼、矿产压覆、政企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屡获当事人认可,这反映了他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对于提升本案的法律服务效果具有积极影响。

张凤宾律师的专业性体现:

张凤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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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宾律师

张凤宾律师在政企纠纷、矿业权纠纷、特许经营协议纠纷、闲置土地认定纠纷、国家赔偿纠纷、行政协议纠纷、执行纠纷等多种类型的行政及民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本案涉及土地互换合同,与土地征收等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张律师的专业背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张律师擅长通过非诉讼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争议,这在本案中体现为通过法律逻辑和证据材料的有力反驳,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张律师代理的案件曾入选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表明他在行政法律服务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认可和社会影响力,这对于提升本案的法律服务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结合案件的专业服务:

在本案中,杨庆律师张凤宾律师的专业背景和执业经历为案件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他们不仅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而且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策略运用,成功地为委托人杨某争取到了合同有效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体现了两位律师在行政诉讼和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也展示了他们在法律实务中的高效和精准服务。通过本案,两位律师再次证明了他们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双方的观点及案件争议点如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村委会)观点:

1.主张合同无效:原告认为2014年6月与被告杨某签订的《协议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请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2.请求返还财产:基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包括占用的果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观点:

1.主张合同有效:被告杨某认为《协议书》中已明确载明有“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一致通过……”等内容,且有村委会的公章及当时村主任、副主任的签字,表明协议经过了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因此应视为有效合同。

首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土地置换属于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方可办理的事项。

其次,本案中,案涉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一比一置换土地,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在上述土地置换中获取明显的利益及被上诉人村委会的利益明显受损,亦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土地置换行为侵犯村民集体利益,故置换土地的行为,并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中“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形。

再次,被上诉人将置换后的土地如何使用,是被上诉人对土地的处置,其处置的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故即使村委会将置换后的土地设置成垃圾场地的行为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亦与上诉人的置换土地行为无关。

2.反对返还财产:由于认为《协议书》有效,被告反对原告提出的返还财产的请求,并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确认《协议书》有效,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点:

1.合同效力问题: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书》是否经过了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即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的讨论决定。这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法律效力。

2.举证责任:双方对于谁应承担举证责任有不同的看法。原告认为应由被告证明合同经过了村民代表会的讨论决定,而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3.法律适用问题:被告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4.财产返还问题:如果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涉及到被告是否应返还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为《协议书》有效,并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明确记载置换土地设置垃圾坑事项经过村民议定程序,该协议有时任村干部签名,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现村委会又以未经过前述程序而主张案涉协议无效,有悖诚实信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土地置换属于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方可办理的事项,而且,土地置换一事在签订涉案合同前是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签订涉案合同是对土地置换事宜的执行,无需再次召开村民会议。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案涉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一比一置换土地,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在上述土地置换中获取明显的利益及被上诉人村委会的利益明显受损,亦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土地置换行为侵犯村民集体利益,故置换土地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中“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与启示】

此案充分体现了在土地互换合同纠纷中,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它不仅揭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程序签订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杨庆律师张凤宾律师的成功代理还进一步强化了土地互换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显著的示范作用。通过该案的判决结果,土地互换合同的各方主体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进行土地互换的重要性,从而推动整个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总结而言,杨庆律师张凤宾律师代理的这起土地互换合同纠纷案,以其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务实的法律策略,不仅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是在土地互换合同纠纷领域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新的实践,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1. 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某区人民法院(2023)冀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2. 驳回被上诉人保定市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保定市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结语】

本案作为土地互换合同纠纷的胜诉典范,展现了律师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杨庆律师和张凤宾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为客户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更为法律实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合同效力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同时,本案也强调了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此外,本案还展示了律师在代理复杂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附本案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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