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科技大学

办学地点:湖南省湘潭市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 科

院校国标码:10534

办学类型:公 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科技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湖南科技大学肇始于1949年成立的湘北建设学院,2003年由湘潭工学院与湘潭师范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湖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本科招生第一批次覆盖全国。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34966人、在校研究生6276人。拥有7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8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硕师计划”推免资格。学校占地面积3000余亩。学校领衔研发的“海牛Ⅱ号”海底大孔深保压取芯钻机系统,刷新了世界深海海底钻机钻深纪录,打破了我国可燃冰勘探技术装备对国外的长期依赖,为我国海洋矿产勘探技术和装备研发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型: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新疆高中班、湖南省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乡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高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港澳台联合招生和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湾学测”)、专升本等招生类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加强招生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和规定,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总结,及时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九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过程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审定的分专业计划,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各省(区、市)生源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2024年具体招生专业的专业名称、所在院系、学制、学费标准、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选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等相关要求见《湖南科技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具体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选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要求。

湖南科技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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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费总额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相关政策和上级部门批文制定的《新生缴费须知》为准。

第十七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仅安排英语和日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具体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区、市)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拟申请报考我校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相关事宜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 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相关事宜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 运动训练、足球运动招生相关事宜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考生及台湾学测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按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105%以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二十九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同分排序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根据生源所在省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所在省市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计算综合分进行排名录取,在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三十二条 报考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文化考试成绩全部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湖南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足球运动、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港澳台联合招生及台湾学测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海牛”特色名片开设有未来技术实验班,由“时代楷模”、机械工程学科带头人万步炎担任班主任。实验班面向全校理工科专业学生进行选拔,打破学科壁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未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校一学期后可以提出申请转换专业,具体规则和程序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学校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湖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湖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11201

办公电话:0731-58290670

招生咨询电话:0731-58273804,58273805,58273808,58273839(6-9月招生录取及新生报到期间)

传真:0731-58290147

招生咨询邮箱:zsb@hnust.ed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s://zs.hnust.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1-5829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