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显示,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遭上海证券交易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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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决定书显示,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发行了21柳城01、21柳城02、21柳城03、21柳东D1、21 柳城04、21柳城05、22柳城01、23柳城02和23柳城03等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70.90亿元,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经查明,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根据21柳城01、21柳城02、21 柳城03、21柳东D1、21柳城04、21柳城05、22柳城01、23柳城02和23柳城03募集说明书约定,上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约定的有息债务或者公司债券。2021年2月至 2023年7月期间,发行人将21柳城01、21柳城02、21柳城03、21柳东D1、21柳城04、21柳城05、22柳城01和23柳城02的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使用,涉及金额分别为0.05亿元、1.06亿元、0.82亿元、 0.73亿元、1.49亿元、2.24亿元、13.58亿元和3.19亿元,分别占相关债券发行金额的2%、7%、12%、5%、99%、64%、91% 和40%。此外,2023年12月,发行人多次将23柳城03的募集资金划转至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使用,单次违规金额最高达1.82亿元,占该债券发行金额的61%。

(二)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发行人将21柳城01、21柳城02、21柳城03、21柳东D1、21柳城05、22柳城01和23柳城03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涉及金额分别为1.32亿元、10.26亿元、0.002亿元、10.17亿元、1.06亿元、1.27亿元和0.03亿元,分别占相关债券发行金额的44%、68%、0.02%、68%、30%、8%和1%。

(三)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2023年7月,23柳城02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未按专户管理的情形,涉及金额共0.35 亿元,占该债券发行金额的4%。2023年9月,发行人将0.35 亿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未如实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发行人披露的4份定期报告中,未如实、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月,21柳城01、21柳城02、21柳城03、21柳东D1、21柳城04、21柳城05、22柳城01、23柳城02和23柳城03募集说明书约定拟偿还的有息债务或公司债券均已偿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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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依法合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发行人多次发生募集资金违规行为,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且转借金额占债券发行金额比例较高,同时还存在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未如实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以下简称《挂牌规则》(2022 年))第1.4条、第1.6条、第4.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第1.4条、第1.6条、第4.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1.3条、第3.4.3条等相关规定。

韦忠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唐志华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 长,唐懿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立广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薇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合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相关人员对任期内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挂牌规则》(2022年)第1.4条、第1.7条,《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第1.4条、第1.7条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挂牌规则》(2022 年)第1.8条、第7.2条、第7.4条,《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第1.8条、第7.2条、第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韦忠、唐志华、唐懿、陈立广、李薇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该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合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