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一实验小学
招生办法(修订)
根据国家及省、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在延续学校“完全符合条件者优先、分批次处理”招生原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合理引导家长预期,确保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内的每一名适龄儿童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报请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我校招生办法予以优化调整。
一、招生入学资格
本校招生服务范围内,所有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年满六周岁,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且在全国未注册过小学学籍的儿童,经严格审查其直接监护人(或儿童本人)学区内房产证件、辖区内户籍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确认入学。
二、招生入学依据
(一)户籍
指入学儿童为菏泽鲁西新区丹阳辖区(丹阳派出所或车站派出所,下同)常住户籍,且与其至少一方直接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入学儿童户籍与直接监护人不在一起的,需提供能证明亲子关系的佐证材料。
(二)房产证件
指本学区范围内产权完全属于入学儿童直接监护人或入学儿童本人所有,且作为日常生活居住的住宅房产。学区内入学住宅房产通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证件材料予以核验确认。学区内所有用于入学依据的住宅房产,小学学段年限内只为一户家庭提供学位(至该家庭最后一名入学子女毕业)。在学区内购买二手房入学的,需查验房产原家庭有无子女在本校就读。
下列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1.商业用房、写字楼、储藏室、车库等;
2.入学儿童或其直接监护人与他人共有的住宅房产;
3.变相择校、扰乱招生秩序,炒作、交易的“住宅式小公寓或小阁楼”(该类房产所有人为优抚对象或城市低保居民的除外)。
三、招生入学录取顺序和校区分配
1.户籍和房产
户籍一直在本辖区,学区内产权完全属于入学儿童直接监护人或儿童本人所有,且作为日常生活居住的住宅房产(非二手房)。
2.拆迁安置
户籍一直在本辖区的学区内拆迁户,原址安置或学区内安置的,凭拆迁安置协议(可办理房产证件而未办理的不可凭“安置协议”办理)、户口簿等证件材料办理;学区外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安置协议不作为入学依据。购买或受让“安置协议”的非原拆迁户,按“二手房”类别对待,并视其所购“安置协议”更名、入住等实际情况办理。
3.二手房
在学区内购买二手房的,通过查询6年内相关招生、学籍档案等,经核验原产权人确无子女在我校就读的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产权为父母和子女直系亲属间“过户”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作为“二手房”。
4.依托祖辈房产
因住房困难依托祖辈学区内住宅房产入学的,需入学儿童和其直接监护人及所依托的祖辈(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为学区内原有居民、入学儿童及其直接监护人在城区内确无房产、所依托的祖辈城区内无其它住宅房产,且入学儿童和其直接监护人(至少一方)户籍与祖辈一直同户并共同居住。祖辈人员通过在学区内购买住房而将家庭户籍迁入本辖区的,不按“依托祖辈房产”办理。
5.购房合同
预售购房合同不作为学校入学依据。已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且实际入住(需提供证明实际生活居住的佐证材料)、城区内无其他住宅房产的,根据学位空余情况接收。可办理房产证件而未办理的不可凭“购房合同”办理。
上述招生入学顺序中,符合“入学录取顺序”所列第“1、2”项条件的,属优先保障入学批次;符合其他入学条件者,根据各校区学位情况,分批次录取,学生服从校区分配,在三个校区及新增校区统筹安排入学,录满为止。同批次情况,按户籍迁入早者优先、房产取得早者优先原则办理。超过学校学位数额的,由鲁西新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入学。
四、其他事项
1.烈士、现役军人等享受教育优待政策人员子女以及残疾儿童入学,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享受教育优待政策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所依据优待政策的相关证件材料。
2.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证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入学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提供不实信息或证件而影响儿童入学的,其责任及后果由家长承担。
本办法自2024招生年度起实施。我校之前发布的“招生办法”及2019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招生工作的几项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或学校办学情况发生变化,将及时调整。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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