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4日消息 (记者费权) 近日,据媒体报道,阜阳野生动物园未取得许可,违法展示展演、人工繁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受经营权纠纷影响,20只东北虎(含10只幼虎)、2只非洲狮、3头长颈鹿等珍贵野生动物死亡。对此消息,网友痛心疾首。据悉,阜阳市已成立调查组,对涉野生动物死亡一事进行全面调查。而据阜阳野生动物园公告,5月13日至15日闭园三天,5月16日周四正常营业。

据报道,几年来,在安徽阜阳野生动物园内,有大量野生动物死亡,其中包括20头东北虎、多头长颈鹿等,它们的尸体存放在冰柜或冷藏室中,等待处理。这些都是珍贵的野生保护动物。

而且,园内存活的16头东北虎、多头黑熊等动物,长期生活在空间狭小的“小黑屋”中,瘦骨嶙峋,生存条件极其恶劣,生命难以得到保障。更离奇的是,安徽阜阳野生动物园的经营方,竟然声称,这些动物不是他们动物园的。

原来,最初这家动物园的经营方有两大股东,其中一方提供动物,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双方闹翻,提供动物的一方撤出,动物却没有撤走。后来双方又采用租赁动物的方式合作,又产生矛盾,进而影响到对动物的饲养。

提供动物的一方指责另一方停发了饲养员的工资,还把有经验的饲养员全部赶走了,动物园停水断电,导致这些动物要么饥渴死亡,要么体弱多病。另一方否认这些指责,认为提供动物的一方是恶意霸占动物园,要他们将动物运走。

“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是经营权的纠纷与法律许可的缺失,共同编织了一张错综复杂的困兽之网。这场悲剧暴露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执行的漏洞、企业责任的缺失,以及动物福利意识的淡薄。”谈及此次事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认为。

那么这么多珍稀动物死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部门是不是该严厉追责呢?

该律师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动物园违法操作与管理混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早在项目初期就因设施条件不合格拒绝了动物园的人工繁殖许可申请,但园方依旧擅自展示和繁殖东北虎,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而且,因为利益纠纷导致园区管理混乱,野生动物护理和生活环境急剧恶化,导致动物死亡,可能涉嫌虐待野生动物。

他介绍,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已有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但对于“虐待”行为的具体构成,“虐待”行为的法律后果都尚未有明确规定。

他说,从过往判例来看,往往行为人在进行野生动物捕杀后,法院才判定其进行了对野生动物的虐待或虐杀。就比如,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中,原告以被告动物园利用亚洲象展演且在驯养过程中有不当行为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动物展演并不违反法律,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此可知,“就现行法律而言,有关虐待野生动物法律不健全也不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本事件中,将本应自由活动或需要大片面积饲养的野生动物关在紧闭的铁笼中,不仅是对动物天性的拘束,更是一种虐待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动物园要保质保量供应适合动物食性的饲料;建设适合动物生活习性、安全卫生、利于操作管理的笼舍,配备必要的防暑御寒设施;加强兽医院建设,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和救治措施,为动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死亡动物的尸体;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让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不能提供上述基本福利保障的公园不得设立动物展区。”他认为,案涉动物园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若最终查实动物园或其员工具有恶意虐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则相关人员有可能遭受刑事惩罚。

除此之外,该律师建议除了不断完善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同时,也应该尽快将《动物保护法》制定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引导民众爱护动物,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善治。

他说,应尽快制定一部有中国文化特色的爱护动物法,将传统的仁爱文化纳入其中;在义务教育中强制纳入尊重生命、爱护动物教育,教化民众,养成文明、善待弱小和动物的习惯,减少暴力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在爱护动物法框架下,针对不同的动物制定不同的保护策略和细则,防止各类动物受到虐待。制定切实可行的罚则,有效地惩罚针对动物的犯罪。对于严重虐待和虐杀动物的行为,有法可依,并加重处罚。严禁网络传播虐待虐杀动物视频,严格监督网络媒体出现此类虐杀行为和虐杀动物视频,管制虐杀动物的作案工具,禁止针对动物的犯罪工具在网络流通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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