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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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

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自发布等级评定通知之日起计算)。

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三级。

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持续运营1年以上且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或欺老虐老行为;

(三)依据《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发办〔2023〕13号),无重大事故隐患;

(四)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五)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八)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九)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资质。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等级评定或终止评定: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条件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1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七)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存在违反评定纪律,影响干扰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等级,并收回牌匾: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六)拒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牌匾(证书)的;

(八)存在其他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

评定组织每年对已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市民政局作出评定决议,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评定结果。

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2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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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顾颖

来源 | 天津市民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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