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程某(男)和何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2月在老家举办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程某回到深圳上班,何某在老家,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最终引发矛盾,二人于2022年3月分开。后程某要求何某归还彩礼26万余元以及工资款29万余元。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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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中,二人举办婚礼当天,程某向何某支付了彩礼现金20万元、桌面彩礼23个红包共计4.6万元,该礼金符合社会风俗习惯,法院认定程某支付的彩礼共计24.6万元。其余款项系席面等的折抵或程某家人及亲属基于婚礼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法律性质不相同,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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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双方虽举办婚礼后并未登记结婚,但在婚礼后维持恋爱关系一年时间,期间聚少离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酌定何某返还程某彩礼19.68万元。关于程某起诉何某返还同居期间转账的其他款项,属于双方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该款项性质并非婚约财产,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协商或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酒席钱、人情钱算彩礼吗?法律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为彩礼。

本案中,男方诉请返还的彩礼除上文所述外,还包括给女方本家大桌面(折合人民币2900元)、鸡鸭鱼肉糍粑等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及其他亲戚给女方的挂钱(人情份子钱)共计6899元等。但这些涉及席面及基于婚礼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故不认定为彩礼。至于双方同居生活后,男方给女方的家用工资款项,这属于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也不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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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还彩礼的原则是什么?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 “闪离”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这取决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孕育子女,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结合双方同居情况,判决女方返还19万余元的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宝安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贺琼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