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令

近日,仙桃法院龙华山法庭负责人张华对此前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并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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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从头到尾都是我一个人在抚养两个孩子,她一个电话都没主动打过,小孩经常说想妈妈,可我联系不上她......”在案件回访过程中,张某言语间尽是无奈。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张某与王某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4年4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经仙桃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张某与王某约定,离婚后女儿跟随王某生活,儿子跟随张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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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访

在回访过程中,张华了解到,自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解除以来,王某便中断了与张某及两个孩子的联系,王某既未按约定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将女儿接走,也未曾关心女儿的生活和学习状况。张某无法同时兼顾工作与家庭,同时抚养两个孩子存在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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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张华随即电话联系王某,王某以自己离婚后无收入来源,也没有固定居所为由,拒绝让女儿跟随其生活。

“未”爱发“令”

考虑到两个孩子均年幼,张某独自抚养确有困难,长此以往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而王某作为母亲,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属于法律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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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张某及孩子走出困境,张华再次与双方取得联系,并当场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充分关注小孩的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在张华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王某沉默了良久,也认真反思了自己的问题,最终决定将女儿接到身边,切实履行好抚养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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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更关乎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家庭教育令》既依法惩戒“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也依法纠偏“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一份《家庭教育令》,带给父母的不仅是约束,更是对其正确履行家庭责任的助力。家长要教育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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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