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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思想——在辩与控的博弈中推动法治进步

(一)不畏难——要有知难而上的使命感

(二)不畏公权——要有与公权力对抗的勇气

(三)博爱——常怀悲悯,与良心同行

二、辩护策略——适合本案的才是最好的

(一)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二)刚性辩护与柔性辩护

三、辩护技巧——胆大心细

(一)关注公认的焦点,争取发现新的焦点

(二)把证据重新洗牌,充分利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善于解释法律

(四)寻求类案支撑

(五)重视新证据的翻案作用

(六)巧用刑事司法政策

今天陈律师总结一期干货,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一谈怎么写好辩护类文书,辩护类文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意见,在法院审判阶段是辩护词,在再审申诉阶段是申诉状,虽然叫法不同,但是写法上是相通的,今天陈律师呢总结出以下十一个写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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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思想——在辩与控的博弈中推动法治进步

辩护律师要诚心正意,不忘初心。

先说一些不是废话的废话,指导思想非常重要,初心使命是决定了人能走多远的。辩护律师就是要在辩与控的博弈中推动法治进步,追求公平正义,对自己的辩护工作要有坚定的信仰。纵使很多人可能会说“讼棍,辩护律师不就是帮着坏人说话,为钱服务的嘛”甚至有很多的辩护律师也有这种心态,“这个当事人都做到这一步了,还能进行辩护吗?”其实,这种想法格局太小太偏颇,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实现更高更远的公平正义、良法善治!

只是,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路上,每个人被分配的角色不同,立场不同,发力点不同,因此看似双方针锋相对,实则理想一致。比如在外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就在法庭上对检察官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了质问,比如在取物证凶器的时候没有戴手套及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等等,虽然对这个案子来说可能没有实现实体正义,辩护律师是在“为坏人开脱”,但从长远来看,正是辩护律师的一场场质疑也让当时检察官的办案程序及氛围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长足的进步,辩护律师的“挑刺精神”好似一双无形的眼睛,监督着司法人员的规范办案、依法办案,也正是在这种辩与控的博弈中,推动着法治的长足进步,而不是一味的让控方诉一个判一个。辩护律师在其中的角色可能大部分没有检察官好看,他们不仅要与公权力作斗争,还要承受社会的偏颇评价,真可谓为了心中的理想信念“负重前行”。

这是从大了说,那从小了说也一样有意义,冤假错案那么多,谁敢百分百确定立案了,调查了,起诉了甚至审判了就是坏人了?不能因为委托人被公安做笔录了,被检察院起诉了,甚至被法院定罪了,就先带上有色眼镜看人家,如果你打心眼里都不认可、信任你的委托人,那么在后续工作中,有效的辩护肯定是难以进行的。

有了这个心态以后,陈律师接下来谈一谈怎么落实这个心态:

(一)不畏难——要有知难而上的使命感

陈律师见过很多新手律师,在拿到案卷材料后,只会感叹“哎呀,你这口供都这样说了,肯定翻不过来了”“你这都认罪认罚了,我只能给你量刑辩护了”“你这样说的不对,你当时怎么能这样做呢?”,不去挑案卷的毛病,反而在各种数落当事人的毛病,陈律师看来啊,这就是一种畏难的心理,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辩护翻案难不难?认罪认罚,无罪辩护申诉翻案难不难?肯定难,哪有直接跟检察官一商量“我们认罚,你下手轻点”来得简单,走个程序,然后跟当事人说“这已经是我为你争取到的最大利益了”简单?一两年结案哪有四五个月结案简单?但是在陈律师看来,这就是程序的浪费,黄金辩护期的浪费。

(二)不畏公权——要有与公权力对抗的勇气

对于强权,不要深化、也不应畏惧。虽然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也都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甚至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但是他们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都有审查判断的盲区,不要去神化他们,他们犯错误也是经常的事情,辩护律师就是要敢于去质疑他们,更别说有的时候,司法人员在做案子的时候可能还会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这个时候,只要认真代入角色看材料,其实是能看出来很明显的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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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辩护律师还是有很大风险的。这一段时间律师出事的可不少,什么开庭审判被阻拦,开完庭出来被对方当事人暴打,为人辩护被抓起来等等,律师行业现在也是高危职业了,尤其是揭露一些冤假错案,很多律师根本不敢接,但是陈律师认为,这就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就像当医生就要接受被感染的风险,当律师也要接受被伤害的风险,要相信正义还是站在自己这边,也要主动站到正义一边,没什么可害怕的,依法依规办案有什么可怕的。

(三)博爱——常怀悲悯,与良心同行

人都是复杂的,人的行为更是出于种种考量后的结果,不能抱持简单的非黑即白观,善恶有的时候只是站的立场不同的观感,善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渗透的,比如为快速筹到高额医药费救母而去盗窃,为反击长年累月的家暴而弑夫,单亲家庭自卑的孩子因为受到嘲笑而伤害同学等等,很多时候,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是制度的、教育的、社会的、他人的受害者。我们不应局限自己的眼光在他的犯罪行为上,而更应该去关注行为的前因后果。因此,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这个行业里,都不应以简单的善恶观去评价一个人,极少有十恶不赦、天生该死的犯罪人。而且,一个人的倒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倒下,所以,法律人不能失了良心,没了温度,我们拯救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我们解决的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二.辩护策略——适合本案的才是最好的

摆正立场后,接下来就是针对个案根据前期办案情况、当事人意愿、公检掌握的证据等综合考虑去定制最合适当事人、最合适本案的辩护方向和辩护策略。

(一)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很多人觉得无罪辩护风险大,担心不被法官采纳,就被判以重刑,其实这也是一个辩护策略的问题,辩护律师是可以同时主张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只不过存在一个侧重和顺序,定罪和量刑的问题,通常都是无罪辩护为重在先,罪轻辩护为次在后,这样不仅为无罪辩护赌了一把,也不至于让委托人承受较重的刑罚。

(二)刚性辩护与柔性辩护

辩护不一定都是刚性的,也可以是柔性的。我们不是检察官、法官的敌人,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发现真相、实现正义,辩护的作用也是为了帮法官厘清真相,让法官接纳自己对于案件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无论是语气上还是措辞上,不必摆出天然的敌对感,而是帮他们发现错误,并且希望他们能够接受。毕竟,检法也都是人,过于激烈的对抗容易留下不好的印象,引起他们的抵触,这反而对我们的辩护目标没有益处。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提出回避申请、鉴定申请、侦查人员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等,虽然江湖上流传着“死磕派”律师的传说,但陈律师还是认为,要有死磕的精神,但是手段上,还是要用柔和的手段做硬气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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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技巧——胆大心细

控方指控要面面俱到,辩方辩护要精准打击。这一部分也是辩护文书的主体部分

(一)关注公认的焦点,争取发现新的焦点

辩护的空间在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而一个案子不太可能所有点都有争议,往往只是一两个要点争议很大,这一两个点从检察院到法院阶段,往往也都是显而易见的,这当然也是我们论证说理的重点,需要深入论述。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努力发现除此之外的其他焦点。

比如在这样一个案件中,医院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将真的检测报告发给主治大夫和患者后,他又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下出具了一份假的检测报告,然后这个患者及其家属就拿着这份假的检测报告去骗取了国家医保。后该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被指控了诈骗罪。陈律师注意到另一个辩护律师写的辩护词,就直接从诈骗罪的五要见开始论述了,但其实,仔细考虑一下,其实还有很多更有力的焦点,比如本案根本没有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无罪辩护),还可以从共同犯罪的角度,该被告人没有共谋的故意(无罪辩护),顶多也就是帮助犯(罪轻辩护)等等,多层次多焦点论述,辩护效果肯定是更好的。

(二)把证据重新洗牌,充分利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公检法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应当客观,但是如果他认定你有罪,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里面的事实部分读下来还是能明显感觉到在往有罪的方向描述,作为他们的对立面,在事实这一块,我们当然要站在我们的立场,反其道而行——往无罪的方向描述,把事件要点重新编排,这就考验律师的基本写作功底了。

事实的构建是建立在已有的证据上,但大部分的案件,司法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其实都没法完全还原案件事实。这也是我们要充分抓住的辩护律师的一大优势——积极的举证责任重在控方,而那些被他们漏掉的,没有取证到的,无法直接还原的事实正是我们可以“合理怀疑”的地方。

比如,控方掌握了以下证据1.张三曾在案发三天前买过一把水果刀2.该水果刀正是杀死受害者的凶器,但是刀上没有指纹。先不考虑具体的案情,其实这里面就有很多值得合理怀疑的地方,比如别人在实施杀人行为前去张三家坐了一会客,然后从张三家顺走了张三的水果刀,杀死了被害人,再比如,这把水果刀就是被害人委托张三买来的,一直放在被害人家中,凶手来到被害人家里看到了这把刀然后借刀杀人等等,当然,陈律师这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举个例子,这些合理怀疑还是要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细节来相互印证,不宜太天马行空。

(三)善于解释法律

法律的灵魂在于解释。法条是机械的,适用是广泛的,解释是灵活的。那么多罪名,那么多法条和司法解释,司法人员未必都一一了解,如果我们能在每个个案中针对性地钻研具体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制度的了解很可能比司法人员还要深刻,总能找到对我们有利的点,而且这里面涉及到的解释其实也是有方向和技巧的,比如可能会涉及到单独的名词动词的文意解释,涉及到条款适用的大前提的体系解释等等

(四)寻求类案支撑

虽然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是类案先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判断肯定是有影响的,毕竟随大流是最轻松的做法。尤其是近些年指导案例的增加,类案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类案的运用其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做法不一致,有的类案与我们辩护的观点相反等等,所以,在全国案例库搜索案例的时候,我们就要学会有所取舍,比如,尽量最高院最高检指导案例的,其次就是当地的,更高层级法院的,法院裁判是我方观点可采的案例,如果有那种一审与我们观点相反,二审再审改判后与我们观点相一致,也是很有说服力的案例。而且不局限在刑事裁判文书,如果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行政处罚足矣,也可以搜集一些行为类似但只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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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视新证据的翻案作用

案件上的重大突破,除了就已有事实和证据的论证,实实在在的新证据往往更有力!突破既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很难,能不能说服法官也是极不确定,但是如果有对我们极为有利的新证据在手,那就信心倍增。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能积极主动寻求新证据,主动调查取证,而不是在公安侦查的证据圈子里兜兜转转。比如一个强奸案,律师注意到嫌疑人笔录里提到“二人分别时,女方还在车站买了一包薯片、一瓶可乐送给男方,让他回去的路上填一下肚子”如果能取证到当天女方在车站的购买记录,及男方留在车上的薯片包装和可乐瓶,那就能证明在分别时,双方还有一个良好的自愿的亲密互动关系,这对动摇法官案件中是否存在“强迫”行为是很有利的。

(六)巧用刑事司法政策

某位大法官曾经说过“要正确适用法律,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天理国法自然就是我国法律,人情就包含了刑事政策的问题。那么形势政策该怎么用呢?

首先要了解我国有哪些刑事司法政策。从哪去了解呢?一般来说,可以关注人大常委会、两高三部、国家监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会议纪要、新闻发布会等等。现有的辩护常用的刑事政策,比如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民营企业家保护政策、涉案企业合规、轻罪治理等等。

了解之后,在接收案件后,就可以全面树立跟本案有关的刑事司法政策,从中找到有利的辩点进行有效辩护。同时,可能会遇

到不利于当事人的刑事司法政策,比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黄赌毒”,此时,我们就不宜主动去提,但是应当做好应对的备案,避其锋芒。

好了,关于“如何写好一篇辩护类文书”今天陈律师就先梳理到这里,一份有效的辩护绝对离不开一篇好的辩护类文书,但又远不止一篇辩护文书。关注陈律师公众号,持续更新更多精彩内容。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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