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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依法对故意撕毁法院封条和拍卖公告、擅自更换门锁以阻碍法院执行的女子陈某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撕封条、换门锁,女子获“拘留罚款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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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封条、换门锁,女子获“拘留罚款套餐”!

01

欠债不还/房屋被法院查封

2024年1月,江津法院受理了某银行申请执行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为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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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熊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查封并准备拍卖其位于江津某小区的房屋。在房屋搜查过程中,因室内无人,执行法官更换了门锁,并在房门上张贴了拍卖公告和封条,同时留下了联系方式。

02

妨碍执行/撕毁封条、擅换门锁

2024年2月,拍卖辅助公司向法院反映,房屋门上的拍卖公告和封条被撕毁,门锁也被更换。执行法官迅速核实,重新张贴了拍卖公告、封条并更换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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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撕下法院封条及拍卖公告)

然而,4月中旬,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执行法官随即在周边开展走访调查,通过走访证人和视频取证,发现系熊某某的妻子陈某某所为。

03

依法惩处/送上 “拘留罚款套餐”

几天后,执行法官与陈某某取得了联系,对陈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传唤其到法院说明情况。陈某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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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拘留决定)

因陈某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江津法院依法对其宣布拘留15日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当场写下悔过书,缴纳罚款,并仅用两小时就和家属一起将房屋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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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陈某某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并且在短时间内腾退房屋,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陈某某的拘留措施。

法院张贴的封条、拍卖公告等法律文书是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代表着司法权威。任何擅自撕毁法院封条、破坏房屋门锁的行为均系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津法小课堂: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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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范勇、罗建

视频:彭雪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