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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是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和时代使命。商城县人民法院创新司法保障举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针对企业走访调研过程中反馈的普遍性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高频出现的法律风险,现商城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7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01

信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商城县某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被告商城县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信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食品原材料,原告按照要求向被告供货,因被告人员离职、更换,未能结算货款。2024年3月,原告将被告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货款3655元。

处理结果

商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该纠纷诉状后,认为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诉前调解,遂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接到案件后,仔细查看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马上联系了被告经营者,被告经营者称因公司工作人员离职,对此笔款项是否支付,存在疑虑,需要核实。调解员遂将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转给被告经营者,并主动联系被告离职工作人员,对案涉账目进行核对。最终,在调解员坚持不懈沟通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调解圆满结束。

典型意义

小微企业资金链普遍较为紧张,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了解涉案小微企业情况后,为最大限度帮助企业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充分发挥化解涉企纠纷的司法服务职能,畅通解决涉企纠纷通道,快速回应小微企业司法需求,通过高效推进诉前调解,不仅节省了小微企业诉讼成本,还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案件虽小,但体现了人民法院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和担当,是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服务保障企业经济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02

固始某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原告固始县某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张某提供水泥支撑、套管等建材。在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内,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以上建材13次,合计人民币38740元。被告通过微信先后转账支付货款共计35000元。之后被告未再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就该笔货款向被告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本院。

处理结果

收到案件材料后,诉讼服务中心干警审查案件并及时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与被告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其并非故意拖欠,而是因前些年一些决策失误,导致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原告虽对被告的难处表示理解,但自己目前也存在很大的经济压力,这才到法院起诉。考虑到原、被告以后仍有业务往来的可能,调解员在调解时也有意引导双方借此机会修复关系,为今后继续合作预留空间,在双方态度都有所缓和时,将双方聚到一起当面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

群众的“烦心事”,就是调解员的“操心事”,调解员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调解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牢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调解员诉前调解职能,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耐心的调解,尽心尽力化解双方矛盾,缩短调解周期,终于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减轻了企业的诉累,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为优化营商环境付出了努力,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提升了企业的满意度、获得感。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情”。

03

商城县某商品混凝土诉商城县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原告商城县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商城县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支付货款。原、被告对货款进行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到双方系多年生意伙伴,某建设公司现因工程尾款未结清,资金周转困难,致使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同时充分听取了双方调解意见,居中调解,最终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牢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工作目标,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强化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通过承办法官开展的大量调解工作,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并及时履行。本案的成功调解,对于两个民营企业甩掉诉讼包袱、专注企业经营,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一方面某混凝土公司能够及时收回部分货款投入生产,另一方面调解后能及时对某建设公司账户进行解封,为其资金周转提供了空间,为企业健康运行提供便利。

04

广州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原告广州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广州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密封胶,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原告共向被告供货3200支,货款共计55780元,被告仅于2022年7月4日付款10380元,结欠货款45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诉累,积极和原告沟通,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广州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400元。

典型意义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快速帮助企业解纷止争,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诉累,提升企业满意度。本案中,两方企业的纠纷通过调解得到了化解,不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原被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后续继续合作创造了有力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某家庭养殖农场诉某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件详情

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原告某家庭养殖农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等原因,该家庭养殖农场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5月25日,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享有的案涉养殖房。被告支付其核算的原告房屋及养殖场等附属物、装饰装修、安置费、搬家费等补偿款共计40万余元。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农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违法。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赔偿无果,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农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各项损失合计6325166元及利息。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在接手此案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深入剖析案情,敏锐地发现了问题的核心——补偿问题。为了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经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单位转变态度,从与原告的对抗转变为积极为原告解决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满意的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万元。这起长达2年的纷争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找准症结、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调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积极性,衡平个案公正与公共利益,通过释法析理精准对接双方意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围绕具体分歧所在,多次组织进行协调,寻找原、被告权利义务“最大公约数”,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06

李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里的“维权益,保生产”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有资金往来,2021年3月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3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3500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后,被告肖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肖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承办法官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4月10日,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工作所在地潢川县某豆制品有限公司,并准备将其拘传至法院。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肖某是该公司技术工人,属于生产环节中的关键技术岗位,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将会影响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提出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该豆制品公司几名群众也表示肖某干活麻利,掌握核心技术,平时为人也不错。

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承办法官当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其现在的工作情况,又询问被执行人现在的偿债能力及意愿,督促其积极还款。

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愿意先预支工资5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作为首笔到位钱款,其余欠款每半年偿还50000元,直至还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不对肖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豆制品有限公司虽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通过暂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既保障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被执行人正常工作,提高其履行债务能力;同时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已经兑现部分权益,离实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又近了一步。

07

李某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承建了河南某有限公司厂内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认可原告所承包的全部工程款为2000000元整。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1070000元,余款9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李某工程款930000元整。

执行情况

判决文书生效后,被告未按照判决文书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后,公司贷款受阻,影响其正常发展。后该公司负责人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愿意偿还剩余欠款,请求屏蔽其失信信息,案件执行完毕,其失信信息也予以解除。

典型意义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一项“无形”的强制措施,不仅有法律效果,更有社会效果,能够有效震慑被执行人,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员,应当诚信为本,方能行稳致远。本案中,作为执行环节的案件,在审判后已经留有履行期限,直至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也未能及时履行。通过将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法律手段,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在其履行义务后,又及时帮助其恢复企业信用,有效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同时帮助企业恢复诚信,在正常的轨道上不断发展壮大。

来源:商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