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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松溪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主动靠前,通过行政争议预防调处中心,诉前化解一起行政纠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唐某在为A公司承建的B公司厂房工程的工地安装模板时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工单位A公司未依法缴纳项目工伤险,法院判决其需支付医疗费等系列费用共计234159.38元。判决生效后,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唐某遂向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中心经审查认为,依规定唐某需先向建设单位B公司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其亦不支付情况下才能向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遂作出不受理决定。唐某不服,向我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其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受理此案后,

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找寻化解该案的破题点,

经过交流发现问题关键在于唐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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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坚持要在法院立案后

再向B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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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不是目的,解决问题、化解纠纷才是法院工作的意义。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认为“调”比“判”更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该地行政争议预防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对症下药,针对唐某的顾虑,耐心细致的讲解,帮助其理解关于工伤保险给付的政策规定,详细说明民事诉讼时效与行政起诉期限的具体内容,行政争议预防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从情与理分析,舒缓当事人情绪,两者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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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充分的释法明理,

唐某消除了所有疑虑,

当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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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松溪法院将不断健全完善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持续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高效化解。

文稿:谢蕾娜、许 菲

编辑:叶美君、范斐娟

核稿:吴珊珊

审批:叶李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