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粮食在食物中不可缺少,因此农业安全至关重要。为保障粮食安全,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农业农村局针对农药、种子、肥料、饲料等农资投入品持续开展重点检查,在近期的检查中查获两起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件。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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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接群众举报,其在彭州市隆丰街道一家庭农场购买了10袋 绿久翠绿宝 (大荚型)大豆种子(审定编号:辽审豆 20220017),该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川审或国审的审定编号,举报人提供了购买的10袋大豆种和微信转款记录。经调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上述批次 绿久翠绿宝 (大荚型)大豆种10袋共250kg,销售收入2750.00元。经双方协商,当事人已向举报人退回销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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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接群众举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州市敖平镇当事人经营种子的摊位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华威甜2号”玉米种外包装袋上仅标注了“粤审玉2010006”字样,未标注川审或国审的审定编号。现场发现上述玉米种22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销售。

处罚决定

以上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已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种植应当审定却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可能存在减产、绝收等风险,执法部门必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在执法前端消灭风险苗头,为广大群众做好有力保障。

来源:农业大队 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