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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青海天峻县法院审理一宗寻衅滋事罪案,辩护律师到审判席与承办法官商量卷宗之事,无意间发现法官电脑上微信界面。在一个包含“樊旭华院长”的7人聊天群中,樊院长说“不用跟他商量”,“哈斯庭长”说“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经多方考证,天峻县法院官网显示,该院院长的名字确实叫樊旭华。海西州中级法院2024年1月份在其相关政务号发文,文中有“刑事审判庭庭长哈斯朝鲁”的表述,可证明哈斯是海西中院刑庭庭长。

5月13日,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通报,进一步引发了律师界、实务界对法院做法的强烈批评。

关于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审判的事情,在实务中屡见不鲜。此次事件既不是第一次,也不可能是最后一次。平时习惯了不关电脑走人,这次偶然凑巧让辩护人抓包,真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常在河边走,如何不湿鞋”。

2023年下半年,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新疆某市的传销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因主审法官是一审法院的副院长,二审又调回中院任主审法官,我们怀疑是故意操作,申请回避成功。第二次开庭以休庭,是因为二审没有通知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在休庭期间我发现惊天大秘密。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单位被告人全程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庭审,也就是说单位被告人全程缺席,但是我们在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发现,一审法官直接把单位被告人的法援律师改成诉讼代表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不能同时兼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错误。但是二审法院偏袒一审法院的“骚操作”,强行解释此为一审法官的笔误。我在庭审中强调,一审开了6次庭,每次出庭单位被告人的律师都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并有庭审笔录为证,最后一次开完庭到一审判决书出炉,单位被告人法援律师的身份变成了单位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卷宗中没有任何变更身份的手续,这根本不是什么笔误,这是非常严重的审判事故。磕磕绊绊地开完庭,约摸过了二个月,承办法官问我要传销犯罪无罪的案例,据当事人的家属传给我们的消息,此案在中院分歧较大,上报了新疆高院,由上级法院定夺。这种内部的请示,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是司空见惯。

今年正在办理的广西某市一起传销犯罪案件,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坚持做无罪辩护,但是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担心不认罪认罚会被判处实刑,不得已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给出的条件是同意缓刑,罚金由法院定。开庭前,主审法院找被告人与辩护人谈话,答应罚金的金额不高于5万。谁想开完庭约一个多月后,书记员打电话给被告人要求交纳300万元的违法所得,被告人差点没晕过去。经过多方了解,发现涉及该组织的传销案在广西其他几个市县法院均有审理,被取保的被告人几乎在同时收到了不同法院的电话,要求交纳50-300万不等的违法所得,我们辩护人分析,应该上级某机关的统一部署。

上级法院主动或被动插手下级法官的刑事审判,这基本是刑事司法的潜规则。但是海西中院这种直接用微信在庭审中指示主审法官,甚至命令到主审法官语气的现象,被发现的尚属首次。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言辞原则、二审终审原则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所谓直接言辞原则,简单点说是指有裁判权的人,应该亲自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亲自参加庭审,不能躲在背后摇控,不能把参加庭审的裁判者当傀儡、提线木偶。事实上在海西州发表公众号的评论中,网友们找到了主审法官以及大量来自青海IP的人在公号后面的留言,不仅没有任何反省,甚至把脏水往律师身上泼!若是我的暴脾气,要是在庭审中,有人如此命令指挥我,绝不妥协,桌子一拍辞职走人。

所谓二审终审制度,简单点说就是对一审的案件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果上一级法院参与了一审的庭审,那么上诉那有公平可言?上诉制度是建立在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的基础上,另换其他人进行审查。上级法院的刑庭庭长直接在微信上指挥,被告人不服上诉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一看是自己判的案子,还有何希望?

所谓司法独立审判,当下的语境能达成一致的观点是法院独立审判、各级法院独立判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监督的权力,不是直接指挥、下命令的监督,不是事前或事中监督,而是事后监督。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刑诉法与宪法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海西法院公告的内容来看,似乎法院的行为只是瑕疵,责任却是辩护人,给辩护人扣上不遵守休庭纪律,炒作案件的帽子。

我记得很多年前,有一位北京检察官写过一篇文章,大致意思认为办案就是办别人的人生,要慎重之类的感叹。这种鸡汤文当时还真引起广大律师同行的赞同与拥护。我记得我觉得就在朋友圈批评这种观点是在画大饼,办案人员其实应当牢,办案是在办自己的人生。

青海天峻县主审法官的微信群里那些“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等等语言,会朝向辩护人对面的检察人员吗?肯定不是,一定怼的是辩护人。若这时候,跟他们谈人生,谈理想,是多么的无知与可笑。

我们认为,所有诉讼参与人只要其遵守法律的规则、遵循底线就已经非常不容易了。在实体上该是无罪的案子就判无罪,该是罪轻的案子就从轻、减轻处罚,该不起诉的案子就不起诉,该撤案的案子就立即撤案。在程序上,在面对非法证据时,勇于排除;面对无管辖权时,勇于承认;面对应当回避时,勇于回避;面对证人出庭时,勇于安排出庭等等,这些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办案人员既不需要考虑别人的人生,坚持正当程序,所有的律师都会为之点赞。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人们往往逃避法律上的责任,却大谈关注他人的人生,超越法律底线之上,空谈道德上虚空的理想,什么无冤、什么无讼之类不切实际的追求,实则是一种忽悠的话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