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周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中设置了“青少年模式”,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以“限时免费”的方式引导用户开启并使用该功能,导致用户无法使用“青少年模式”。腾讯公司为此诉至法院,天津自贸区法院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5月14日《人民法院报》)

2022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史上最严游戏禁令”,众多游戏商及时响应,纷纷在游戏运营中开启“青少年模式”。此举筑牢了青少年沉迷网络、接触不良网络信息的“防火墙”,有力推动了国家防沉迷机制的落地生根,值得充分肯定。

然而,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网络服务运营商忘却社会责任,将非法牟利的魔掌伸向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上述案例中,被告屏蔽原告两款App中设置的“青少年模式”,不但让原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设计受损,也妨碍、破坏了原告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高额赔偿,敲响了反不正当竞争的警钟,彰显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

判定网络服务运营商屏蔽“青少年模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构成要件。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被告的行为不论是从主观故意还是从造成的客观后果来看,均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法院判令其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是司法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零容忍”。这一判决对防止不法运营商在屏蔽“青少年模式”马甲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筑牢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司法基石,具有典型的警示效应。

当前,未成年人已成为互联网空间的重要参与者,不让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应有的责任担当。部分网络服务运营商以屏蔽“青少年模式”为马甲搞不正当竞争,除了社会责任缺失,也与司法个案未能形成常态化威慑有关。司法实践中,虽然不少运营商屏蔽“青少年模式”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如果之前原告不提出对其追究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机关一般也就不会对违法运营商予以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无形中会让不法运营商更加热衷于用屏蔽“青少年模式”的马甲搞不正当竞争。

不让屏蔽“青少年模式”沦为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马甲,需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互联网专条”,进一步对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运营商加重惩罚。上述案件中,法院根据“互联网专条”大幅提高惩罚额度,创新了惩戒此类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模式,不仅为公正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指引,也为遏制屏蔽“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强化了震慑力度。

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沉迷,是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法定职责。企图用屏蔽“青少年模式”的马甲搞不正当竞争,注定行不通。面对鲜活案例的警示,运营商只有把竞争行为规范在法治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框架内,才是可行之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