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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掌握本罪的行为起算时间。

《第三百一十三条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7年8月30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前述立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所规定的行为起算时间,明显不利于打击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之前所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惑,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8日发布了第71号指导性案例即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明确了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应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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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秩序。(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不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必备要件,而后者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才能构成。(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自然人或单位,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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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998年4 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已失效,对于此种情形,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