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
短视频已经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一部分,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
因讨价还价不成心生不满,
就在抖音上诋毁他人,
在微信群里公然诽谤,
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吗?
近日,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小周因新房装修向某门窗店定做门窗,小邓负责洽谈该业务,二人就此相识。此后,小邓偶然得知小周新房装修还需要定做房屋吊顶,遂建议小周向某吊顶店购买。
2020年8月,小周与某吊顶店以6万余元的价格达成交易,期间,小邓未强迫小周购买,也未向小周隐瞒产品真实信息。随后,小周新房完工,小周与小邓进行结算,二人因门窗款总价问题发生争执。
小周认为小邓存在套路欺诈行为,暗生不满,遂利用小邓介绍其向某吊顶公司购买吊顶一事,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如“杀熟”“相互串通”“不得好死”等言辞对小邓及某门窗店、吊顶店进行侮辱、诽谤,导致某门窗店、某吊顶店生意严重受损,小邓等人名誉和形象亦受到严重影响。
为恢复名誉、挽回损失,小邓等人遂将小周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1万元。
该案开庭审理后,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最大限度减轻不实言论对小邓等人的伤害,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明确告知小周,其在网络平台发布对小邓的攻击侮辱伤害性言论已经影响到了小邓及两店铺的社会评价,并对其造成了实质性经济损失,小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小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小邓真诚道歉,在删除评论的同时,于抖音平台及其个人实名认证帐户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保留不少于15日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小邓的经济损失85000元。小邓也对小周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圆满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有权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仍要受到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约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要规制自身言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贬损性的言辞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会与人发生摩擦,处理矛盾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果一时冲动只为泄愤,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更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用户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及维护良好网络社会秩序。
来源:邵阳中院、新邵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凌云 王宁 贾建妹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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