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带起着约束位移和缓冲作用,当汽车发生强烈的碰撞时,由于惯性驾乘者的身体就会向撞击方向快速移动,这时安全带便会尽力“拉住”驾乘者的身体,防止驾乘人员避免与方向盘、仪表盘等车内装置发生二次碰撞或被甩出车外,从而减轻受伤程度。

5月7日15时10分许,任某某驾驶的晋A9XYXX号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高某、王某)行驶至山西省交口县G340(东子线)896km+610m处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晋JH6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晋L5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王某、任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当事人任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乘车人高某、王某无责任。

本起事故由于车上驾、乘人员均按相关要求佩戴了安全带,所幸都无大碍。

交口交警温馨提示:安全带=生命带,请您驾乘车时全员全程系好安全带。(交口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