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被村支书打一耳光遭村民反击致村支书重伤二级

案 发:

四川省旺苍县龙安村民熊启永外出务工近二十余年,由于长期不在家,家中房屋年久失修无人居住,无人照料维护,房屋全部垮塌。2020年3月12日,村民熊启永返乡后发现自己房屋全部倒塌被毁,造成熊启永无住所。先后到旺苍县信访办、龙凤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无果。于当日13时许来到旺苍县龙安村支部书记钱志远家了解情况,在此期间,二人发生争执矛盾升级,据村民熊启永介绍村干部钱志远打了自己一拳头,(经刑事判决书显示是村支部书记钱志远打了村民熊启永一巴掌)。二人在发生打斗过程中,村民熊启永在支部书记钱志远家就地拿起一把斧头对村干部钱志远砍去,致村干部钱志远右手臂和肝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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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村民熊启永持斧头离开现场,并主动打电话报警。当日,旺苍县公安局黄洋派出所民警在熊启永家中将熊启永找到。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村干部钱志远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启永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启永及其辩护人何恩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启永举家外出务工近二十年,家中房屋年久失修无人居住,部分已垮塌。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熊启永认为自己房屋被村上拆除,先后到县信访办、龙凤镇人民政府讨要说法,后于当日13时许来到旺苍县龙安村1组村支部书记钱志远家找其理论,二人发生争执,被害人钱志远打了被告人熊启永一耳光,继而二人发生打斗,被告人熊启永随手拿起一把斧头对被害人钱志远身体进行劈砍,致被害人钱志远右手臂和肝脏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熊启永持斧头逃离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当日,旺苍县公安局黄洋派出所民警在熊启满家中将被告人熊启永找到。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钱志远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启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启永辩称,钱志远打我一耳光,我没有还手,我见他捡石头扔我,才捡石头扔他的,他用锄头来打我,我捡起地上的斧头边抵挡边后退的过程中划伤了他,属防卫过当。

辩护人何恩乾提出,熊启永对自己的供述认可了99%,,可以认定熊启永为自首,被害人钱志远工作粗暴,在熊启永向他咨询情况时,直接就给了熊启永一耳光,引发纠纷,被害人钱志远有重大过错。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启永向被害人钱志远咨询情况,被害人钱志远动手打人,在纠纷发生的起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熊启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熊启永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熊启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分析解读

本案系由熊启永家房屋倒塌引发的干群矛盾,升级为一桩刑事案。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应启动对房屋倒塌原因的鉴定,以确定其为自然倒塌还是人为破坏,这对村民熊启永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在冲突中,村干部钱志远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但双方已构成互殴行为。因此,村干部钱志远应当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由于村干部钱志远首先对村民熊启永实施了殴打,地方纪检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党纪处分。

若村民熊启永在司法机关供述遭到村干部钱志远用拳头殴打,而起诉书与判决书却描述为钱志远用巴掌殴打熊启永,这可能导致案件被轻罪重判,且司法机关可能故意回避了村干部钱志远的重大过错。

案发后,村民熊启永主动报警,为村干部的治疗争取了时间,并未选择逃亡或躲藏。刑事判决书中指出熊启永到案后存在翻供行为,但未明确指出翻供的具体事实,导致司法机关对熊启永的定罪量刑显得过重。

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对村民熊启永定罪量刑可能不够准确。首先,熊启永因自家房屋倒塌与村干部发生矛盾,进而引发刑事案,这一行为对社会并无严重影响,应与蓄意的故意伤害有所区别。其次,本案是在熊启永与村干部钱志远交涉过程中,由于钱志远不理智先动手殴打熊启永,才引发了矛盾的升级及伤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