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中级法院法官遥控指挥,通过微信来指挥天峻县法院审理的一个刑事案件,对于这个情况,后来被一名律师披露之后,社会舆情被点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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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很快海西州中级法院发布了一个情况通报。这个通报在我看来,它难以服人。法院也缺乏诚意,有一点弄巧成拙,欲盖弥彰的感觉。把责任全部推给了辩护律师,而对公众所关心的所谓的对四类案件的指导,如何指导的、指导的内容是什么,海西州中院则只字未提。

海西州中院说,希望广大公众不要信谣传谣;辩护律师明明拍了照片、微信群里面的聊天记录的照片,应该是很有力的客观证据,何来谣言之说?所以说我认为这个通报并不实事求是。

海西州中院之所以把它定性为四类案件,就是为自己的这种所谓的指导来提供合理性正当性的。但是在我看来,无论你是否是属于四类案件,都不应当来操纵指挥。一审法院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特别是具体程序,连法庭上的法官怎么说,你都告诉他们了;这样的一种操作方式,超出了指导的范畴,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违什么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手把手地来指挥下级法院如何去审理案件,这完全是一种越俎代庖,使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也使一审的法官养成了一种惰性。

律师拍摄审判台上法官没有关闭的电脑的微信界面,不属于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因为庭审已经结束了;法庭纪律仅仅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存在纪律一说的。当然了,

即便是休庭甚至闭庭之后,律师要去拍摄法官的电脑,正确的做法应当事先取得他的同意,但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不同意,这就涉及到侵犯了法官的职业秘密权或者是隐私权的一种问题。

但是呢律师的监督权如果不侵犯,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及获得这样的一些资料、证据。监督权属于宪法性权利,而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从权利位置上说,宪法性权利高于民法上的隐私权。作为公职人员,隐私权应当适当地受到限制,他和普通公众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时候,优先保护的是辩护律师的监督权,而不是法官的隐私权。本来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就不高,这样的一个案件披露出来之后,会使我们的审判公信力进一步的下降。

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加强提升司法公信力呢?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很多方面。我首先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我们的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敢于对这一案件负责,然后使二审终审制真实的存在,名副其实地,而不是上级法院越权、越俎代庖,代替下级法院来做决定。从这看我们司法的去行政化任重而道远。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司法应该有它自己独有的规律,那就是用判断权。判断权就是要尊重个人的判断,要保障他的意志的自由。我们现在在这一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韩旭:大浪智库高级顾问,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