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近日,河北一名女生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视频称,自己在试用期被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走人,且公司不出具书面形式的辞退通知。对此自己不能接受,依旧坚持每天继续打卡上班,并直言:“公司可以开除我,只要理由正当。但是无正当理由就让我走,走了就是旷工,当我傻吗?”

试用期被公司口头辞退的案例时有发生。2021年1月11日,小张入职服装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六个月。就在试用期即将期满的时候,小张的直属上级把小张叫过去谈话,认为他在试用期期间的考核结果不合格,要求他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交接并离开公司。之后,小张继续来公司上班并考勤打卡,持续到7月14日。但服装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小张,其直属上级已于7月6日通知其试用期终止,当时也已经向其说清楚,现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网友声音

对于类似案例,网友们纷纷留言参与讨论。

有网友对该河北女员工的做法表示支持和赞赏:“年纪轻轻就懂劳动法,小姑娘好样的。”还有网友现身说法,表示自己就曾在“口头承诺”上吃过亏:“我当初就是请假,领导口头答应,然后又被记旷工了。”还有网友表示自己身边也有类似的案例:“我们公司之前有一个同事也是被口头辞退,但每天来打卡上下班持续了一年,最后劳动仲裁,给了他一年工资。”

另外,有网友认为,即使公司有辞退意向,至少也应该书面明确告知该员工为什么不适合此岗位,而不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应予以劳动者最基本的尊重。也有网友表示,就算试用期被无故辞退,一般劳动者能拿到的赔偿也不多,“不建议大家拿时间去耗,找到其他工作、抓紧挣钱最重要。”

■专家观点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双向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报 整理 朱兰英)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