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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潘先生主编的《东吴法学院年刊(1944)》,提供了该级法律系四年的课程细目。因资料十分珍贵,有必要将内容照录如下。

来源 | 燕大元照

大一的课程有:

国文1学年、英文1学年,政治科学、经济学、哲学概论、自然科学、中国通史、中国法制史、刑法总则、民法总则、比较法大纲等课程各1学期。

大二的课程有:

英文1学年、罗马法1学年、国际公法1学年、刑法分则1学年、刑事诉讼法1学年、民法债编(含总则各分则)1学年、比较刑法(含总则和分则)1学年,中国宪法、比较宪法、法院组织法等课程各1学期。

大三的课程有:

民事诉讼法1学年、民法物权编1学年、比较民法1学年、比较侵权行为1学年、比较契约法1学年,商法概论、公司法、票据法、劳工法、破产法、比较证据法、论理学、西洋法制史、行政法等课程1学期。选修课开设有日文1学年;

大四的课程有:

诉讼实习课1学年,法律伦理、法理学、国际私法、民法亲属、民法继承、土地法、海商法、保险法、(民诉)强制执行法、法国民法、比较亲属法、比较衡平法、比较诉讼法、心理学等课程各1学期;选修课开设法文1学年、德文1学年。

笔者在以前的文章里曾经写道:“对比1933年东吴法学院的课程,主干课程变化不大,保持了该院比较法的特色。”

康雅信在其研究东吴法学院的重要论文(以下简称康文)中提到,“多数评论者会同意,40年代学生的总体水平要比20、30年代的低得多。笔者注意到康雅信的说法与笔者的上述文字存在明显张力,似有探究调整的必要。

上引康文同注里还有一段话:

采用四年制学程是指,大部分学生自中学毕业后直接准予进入大学,进行本科课程学习,这势必造成某种降低标准的后果。这类学生比较年轻,他们很少有工作经历,而且尽管存在例外的情况,但一般来讲,他们的英文不如早些时的学生那样好。

康雅信的“中国比较法学院”一文也有类似表述:“20世纪40年代事情就有了变化。那时政府强制东吴法学院缩减学制,同时绝大多数的学生从普通的中国中学直接升入法学院,而那些中学的教学质量通常较低。

据杨大春前引文,东吴法学院从建校起,长期实行三年夜校制。加上入学前需在大学其他专业完成两年学业,东吴法学院实际实行的是五年学制。“在1933—1935的两年中,学校既开设四年制日校,也开设五年制夜校,允许高中毕业生投考大学一年级,也允许已有一年以上大学教育经历,成绩合格者投考日校二年级或夜校三年级。”1935年,东吴法学院取消了夜校,全部改行日校,学制五年。1937年又改为四年制。

单就学制而言,康雅信的批评可谓切中要害:“造成东吴法学院课程选择上的困难并最终削弱其比较法教学的原因并不是战争或经济的问题,而是政府对教育的管制。”“无论政府的计划对其他法学院影响如何,它在东吴法学院实施的后果确是降低了法学院的教育水准。”

与学制问题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的是课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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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汉典先生

东吴法学院本科学业证明

据商务印书馆新版孙晓楼的《法律教育》一书,东吴法学院1933级的课程如下:

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主科课程有:

国文、英文、第二外国语(日、德、法)、近代史、政治学、法学通论等课程各1学年;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论理学等课程各1学期。

大学二年级的必修课主科课程有:

国际公法、中国民法总则、罗马法等课程各1学年;中国宪法、中国法院组织法、议会法、中国刑法总则、犯罪学、法律拉丁文、比较宪法、英美刑法、中国刑法分则、中国刑事诉讼法、监狱学等各1学期。

大学二年级的必修课副课学程(每生每学年应习修2学分):

第二外国语(法、德、俄、日)1学年。

大学二年级的选修课(每学期最多可选修4学分):

英文1学年、自然科学1学年;商业常识、伦理学、演说学、法律伦理学1学期。

大学四年级的必修课主科课程有:

中国民法债编、中国民法物权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英美契约法、英美民法选课1学年;中国民法亲属编、中国民法继承编等1学期。

必修课副科学程(每学年应修2学分):

第二外国语(1学年)、党议、军事训练各1学期。

选修课(每学期最多可选修4学分):

工会法、银行法、森林法、出版法、钱业法、考试法、商标法、矿业法、渔业法、航空法、农会法、监察法等各1学期。

大学四年级的必修课程有:

证据法学、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德或法)各1学年;中国公司法、中国票据法、中国劳工法、中国民事诉讼法、政治思想史、中国海商法、中国保险法、中国土地法、中国破产法、中国行政法、中国强制执行法、哲学大纲等各1学期。

必修课副课学程(每学年应修2学分):

第二外国语、法学名著各1学年。

大学四年级选修课(每学期最多可选4学分):

英美买卖法、英美代理人法、英美公司法、英美保证法、英美公法人法、英美信托法、英美运输法、英美合伙法、英美损害赔偿法、英美衡平法等各1学期。

大学五年级必修课主科:

中国刑法比较学、各国民法比较学、国际私法、诉讼实习、论文等各1学年;中国法制史、世界法制史、法理学、法律哲学、立法学、诉讼卷宗、公文程式等各1学期。

必修课副科:

择一种法学课目写论文一篇。

选修课(每学期限于4学分):

各国法制史、各国刑法比较、各国诉讼法比较、法律与宗教之研究、法医学、指纹学、国际关系等各1学期。

康雅信的“中国比较法学院”一文附录了东吴法学院1932级的课程表,与孙晓楼《法律教育》一书所附东吴法学院1933级的课程表如出一辙。

需要说明的是,杨大春前引文也列举了东吴法学院1933级的课程表,此份课程表为四年制,注明为“日校部”。据此,笔者以为,孙晓楼《法律教育》一书和康雅信“中国比较法学院”一文所附东吴法学院1933级课程表应为五年制“夜校部”课程表。这也与前述杨大春一文提到的“在1933—1935的两年中,学校既开设四年制日校,也开设五年制夜校,允许高中毕业生投考大学一年级,也允许已有一年以上大学教育经历,成绩合格者投考日校二年级或夜校三年级”的描述相吻合。如果笔者的判断可以成立,东吴法学院1944级的课程表与1933级的“日校部”课程表更具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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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杨大春前引文,东吴法学院1933级“日校部”课程表如下:

一年级

上学期必修课主科(8门):国文、英文、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近代史、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通论;必修课副科(1门):党义。

下学期必修课主科(8门):国文、英文、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近代史、政治学、心理学、伦理学、法学通论;必修课副科(1门):军事训练。

二年级

上学期必修课主科(9门):中国宪法、中国法院组织法、国际公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议会法、罗马法、犯罪学、法律拉丁文;必修课副科(4门):中国法制史、违警罚法、政治思想史、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选修课(4门):英文、商业常识、自然科学、伦理学。

下学期必修课主科(9门):比较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中国刑法分则、中国民法总则编、英美刑法、罗马法、监狱学;必修课副科(4门):中国法制史、指纹学、法律思想史、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选修课(5门):英文、演说学、自然科学、法律伦理学、诉愿法。

三年级

上学期必修课主科(6门):中国民法债权编、中国民法物权编、中国民法亲属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英美契约法、证据法学;必修课副科(4门):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德或法)、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书评;选修课(6门):银行法、森林法、出版法、钱业法、工会法、考试法。

下学期必修课主科(6门):中国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民法物权编、中国民法继承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英美契约法、商法概论;必修课副科(4门):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德或法)、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书评;选修课(6门):商标法、矿业法、渔业法、航空法、农会法、监察法。

四年级

上学期必修课主科(8门):中国公司法、中国劳工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卷宗、法理学、国际私法、比较刑法;必修课副科(3门):立法原理、诉讼实习、论文;选修课(8门):英美亲属法、英美代理人法、英美公司法、英美保证法、英美公法人法、各国法制史、法律与宗教之研究。

下学期必修课主科(9门):中国海商法、中国保险法、中国土地法、中国强制执行法、中国破产法、中国行政法、法律哲学、国际私法、比较刑法;必修课副科(3门):立法原理、诉讼实习、公文程式;选修课(8门):英美继承法、英美信托法、英美运输法、英美合伙法、英美损害赔偿法、英美衡平法、法医学、国际关系。

笔者初步对比后发现,五年制夜校部1932级和1933级基本上没有变化,必修课(含主科和副科)共计在90门左右,四年制日校部的必修课(含主科和副科)也大体与夜校部持平,保持在90门左右,只是日校部由于时间充裕,选修课数目多,可选范围大。1944级必修课约70门左右,数量上确实比30年代少20门左右。类似情况也出现在学制缩短后的1938级的课程表里,尽管该年的选修课数目不算少。

如果参照康雅信文中提到的司法院规定法律系必修科目——宪法、国文、社会学、法院组织法、英文、刑法总则、政治学、经济学、民法总则、刑法分则、劳工法、民法债编、民事诉讼法、商法概论、第二外国语、民法物权、票据法、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公司法、国际公法、行政法、民法继承、民法亲属、海商法、国际私法、保险法等,1944级只缺一门社会学。就东吴法学院的英美法和比较法特色而言,由于学制缩短,选修课的范围小、数量少是不争的事实,但英美法的核心课程及比较法的特色得以顽强保留

综上,笔者关于1944级东吴法学院的主干课程变化不大,保持了该院比较法的特色的判断大体能够成立。

*本文节选自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奠基人潘汉典先生学术人生的传记作品《东吴身影:走近导师潘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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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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