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绿水,生动可爱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事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可是偏偏有些人

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最终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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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许

攸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

接到群众举报称

某林地有人利用

鸟叫仿生器、网套等狩猎工具

进行非法狩猎

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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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占某林利用自制的“网套”、

铁夹子、鸟叫仿生器等狩猎工具

在山林设置陷阱

以播放雌性竹鸡求偶叫声

引诱雄性竹鸡“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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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行动

5月10日许

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占某林抓获

现场查获非法狩猎所得

灰胸竹鸡4只、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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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占某林

如实交代了自今年以来

多次在宁家坪镇、网岭镇等山林

进行非法狩猎

共计非法捕获灰胸竹鸡7只

目前,犯罪嫌疑人占某林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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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在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希望广大群众爱护野生动物

遵纪守法

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报警

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转自:攸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