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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惨烈“事故”,无疑再次给犬只管理和养犬文明敲响警钟。

文 | 竹里

近日,河南3岁男童被狗攻击咬伤18天后离世的消息令人唏嘘不已。5月14日,当地赵岗村一名干部证实,男童被恶狗咬伤致死的情况属实。

事发在4月21日,小星(化名)在新野县赵岗村附近公路旁玩耍时被突然跑出来的一只“哈士奇”攻击咬成重伤,还没来得及注射第五针狂犬病疫苗,小星就出现了发热、恐风、狂躁、吞咽障碍等狂犬病症状,最终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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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伤人现象近年来备受舆论关注。3岁男童被恶狗咬伤后最终失去生命,这样的惨烈“事故”,无疑再次给犬只管理和养犬文明敲响警钟。

但笔者发现,这则新闻有一个特别之处。那就是它发生在农村地区。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家养狗,不拴绳、不戴嘴套等行为更加突出。这一事件暴露了某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犬只管理乱象,应该引起重视。

肇事狗未找到 不确定死活

据男童母亲樊女士回忆,事发当天下午6时,这只恶犬向小星扑来,孩子的腿部、脖子、眼睛周围都被咬掉一块肉,耳朵后面和脖子上有几个大牙印,身上有多处破皮的地方。樊女士说,当天她们紧急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由于当地没有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且小星伤势严重,当地医院建议她们到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伤口处理。

当天樊女士一家跑了两三个地方,要么是没有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要么就是已经关门,最终他们找到了一个叫瑞和医院24小时犬伤处理预防接种综合门诊的地方,在那儿清洗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处理完之后已经是凌晨,随后紧急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办理了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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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9天后,小星于5月1日办理了出院。

樊女士称,小星刚出院的几天状态还是不错的,还想去幼儿园上学,但从5月7日开始情况一天比一天严重。开始是低烧到37度,后来,一直想睡觉,处于半昏迷状态。

5月8日,小星开始频繁呕吐,并出现情绪狂躁的状况,她感觉情况很严重,要求转院到南阳市中心医院。

8号晚上8点多,小星住进了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市妇幼保健院的ICU,孩子当时还有意识,会喊爸爸妈妈,但已经无法吞咽。

“医生说孩子的中枢神经已经快死完了,并有恐风、恐慌、狂躁的临床表现,90%是狂犬病,让我做好病危的心理准备。如果还想进一步抢救治疗的话,建议我们到武汉或郑州的大医院。”

樊女士说,9日凌晨,小星已经不能自主呼吸,但她们还想争取一下,希望把孩子抢救回来。9日凌晨3时许,载有小星的急救车开往了郑州市,但不幸的是,急救车还没到达河南省人民医院,小星就没了心跳,经过三个小时抢救,小星最终还是没抢救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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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这一事件令人无比心痛,人们也将目光聚焦在农村恶犬。樊女士称,4月23日,村民微信群里有人说,那只狗再次咬伤人时,已经被打死了。“现在又有传言说,那只狗还活着,我没见到狗的尸体,我并不确定狗的死活。”

一名村干部说,伤人的犬只不知道来自哪里,目前还没找到狗主人,很可能是流浪狗,他们已经将情况汇报到了乡里,计划通过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给到受害家庭。

樊女士在事发当天去报过案,但派出所却说狗没有在附近或者谁家出现过,她现在特别无助,只希望尽快找到狗主人,为孩子讨回公道。

农村狗患亟待治理

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遛狗不拴绳、不戴嘴套……追根溯源,人狗冲突本质是养犬人没有对狗尽到看管义务。

但农村养犬有一个特点,相比较城市,农村地区的犬只一般属于散养状态,很多还处于流浪状态,对于一些饲养大型犬的情况,农村地区文明养犬意识相对较低,恶犬伤人带来风险,或有过之而无不及。

很多人应该都有一个共同的观感,“养犬”舆论层面的讨论焦点多数默认属于“城市话题”,而较少涉及农村。近年来各地出台的文明养犬规范和犬只管理规定,也大多默认是针对城市。如不少地方的相关犬只管理政策都明确,适用范围为“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

舆论关注度的不足,以及缺乏管理上的针对性规范,难道是因为农村地区就不存在狗患了吗?恰恰相反,梳理公开报道,近年来农村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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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1日,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三村,一对六旬老夫妇被多条恶犬袭击,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妻子当场死亡,丈夫被咬成重伤。该事件狗主人王某向被狗咬伤的老人道歉,承诺不再继续养犬。

2023年8月11日,湖南娄底市新化县维山乡,有成群的人进各村杀狗,引发村民和网友质疑。8月10日,当地派出所表示,杀狗是乡政府组织的,因为前段时间当地有人被狗咬后不治身亡。因此决定扑杀农村流浪狗

2021年4月,重庆市奉节县一名二年级男生在上学途经一乡村道路时,被一独居农户喂养的狗咬伤颈部,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极端案例的一再发生表明,农村地区狗患问题,亟待全面纳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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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的犬只管理更复杂,需要克服的观念、资源等困难也更多。

参照城市犬只管理,进行犬只登记和引导,推行起来需要村民的养犬意识转变与配合。而农村大型犬烈性犬的管理,应及时向村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将犬只管理纳入农村基层治理的网络之中。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占有人出于无因管理占有流浪动物为合法占有,同样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

法律还规定,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此事件中,即便属于“流浪狗”咬人,也应有人对此负责。

关于烈性犬伤人,也有了更刚硬的司法回应。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据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饲养人应承担相关费用;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等,一系列大家比较关注的养犬问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界定。

养犬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文明社会的影子。相比民法典规定,这些典型案例更加具体,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束责任”,要求更为严格。

此外,关于农村狗患的应对,此事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那就是事发后,被狗咬伤男童的家长竟然在当地都找不到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这是否表明,对于预防狂犬病有重要作用的相关药品资源,也存在“下沉”不足的问题,这也同样值得正视。

综合整理自新京报、纵览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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