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捡到手机

相信很多人都会选择这样做

归还失主或交给警察

但也有一些人打起了“歪”主意

比如:

下面这名七旬大爷......

于是他等来的不是“感谢”

而是一副玫瑰金“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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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

禾川派出所接到吴先生报警

手机在坐公交车路上遗失后

微信里的钱也被大肆消费

接警后

办案民警立即开展走访调查

并加大视频研判

发现在5月13日8点左右

一名男子捡拾手机后

发现手机没有设置密码

于是抱着侥幸心理

前往超市购买日常消费品

第一次“无需密码”的消费体验

让嫌疑人毛某尝到了一丝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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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变本加厉

继续在超市里买了

三条价值上百的香烟

均为使用吴先生的微信钱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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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顺着毛某

离开的方向继续追踪

2个小时后

成功在毛某家中将其抓获

到案后

违法嫌疑人毛某对其利用捡拾手机

在附近超市消费他人钱财的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嫌疑人毛某已被

永新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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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要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个人信息

提升安全意识

避免设置简单的手机密码、支付密码

以防手机不慎遗失时钱财被轻易盗刷

如遗失手机

应第一时间对手机卡、银行卡

微信账号等进行挂失或冻结

避免损失扩大

普法宣传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禾川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