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2)冀1003执恢310号

本院在执行杨自英与梁庆元、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庆元、梁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自英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梁庆元,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中交香颂小区5-2-1502室,公民身份号码132829197908200619。

被执行人梁菁,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水晶城9-2-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404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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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庆元、梁菁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本金65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庆元、梁菁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旭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338366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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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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