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崟欣

5月1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调整充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属地政府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统筹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还对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各方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街区经营管控,《管理办法》明确由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提出业态引进与禁止的建议,指导优质业态导入。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经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履行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业态规划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规划进行严格把关。

《管理办法》同时提出14类严格禁止行为。如擅自施工、敞开施工的,擅自搭建、圈占公共区域作为私人用地或经营场所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等。

《管理办法》还构建了监管机制,要求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闭环销号管理。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及街区运营单位应对文物建筑使用用途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和使用用途要求的,要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督促运营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产,同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