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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一份发生在佛山顺德,由时任院长万选才作出的醉驾案刑事判决书,占据了法律人的朋友圈。

大家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样的判决可谓多年来少见,特别让人感到高兴的是这份判决几乎赢得了律师、法官的普遍认可(或许是因为朋友圈检察官太少),在这个撕裂的社会中委实少见。

那么,这份判决到底好在哪里?

我想,或许有下列因素在内:

1

这是一起无罪判决。

诸位应当知道,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很低,且自2000年以来基本持下降趋势。2010年无罪判决率为0.099%,2011年无罪判决率为0.085%,2012年无罪判决率下降到0.062%,2013年无罪判决率为0.071%,2014年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无罪判决率为0.084%,2016年无罪判决率为0.088%,2017年无罪判决率为0.08%,2018年无罪判决率为0.057%,2019年无罪判决率为0.084%,2020年无罪判决率为0.068%,2021年无罪判决率为0.052%,2022年无罪判决率为0.02%。这个统计数据里面,还包括了自诉案件。如果只计算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只会更低,因为自诉的无罪大约又占了一半。

可想而知,大家看到这样的无罪判决会是多么的兴奋。

2

这是一起常见的醉驾案

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

根据(2020)粤0606刑初2648号可知,近五年来,顺德法院每年受理的醉驾案件数,都是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40%左右,年均1660余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判决书中所说的“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的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这样的说理难免让人心有戚戚焉。

说起来,我向来对醉驾入刑持反对意见的,从草案征求意见直到今天。说来有意思的是,当年还有机会和本案审判长聊及此观点。

3

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

一个基层法院,特别是像顺德这样的百强县,院长工作不可谓不忙碌,千头万绪。

据说,最高法院考核院长办案指标,许多院长的办案往往是挂名,而由具体承办人办理。这样的院长办案徒具形式,增添负担。

但我们看到,这份判决合议庭则是由院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这是妥妥的院长亲自办的案件。

说起来,就判决书的说理,不是这位法学博士也确实写不出来。

4

这是一起简易转普通程序案件。

检察院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而法院用的普通程序,这在法院案多人少、办案压力突出的前提下,实在难得,也让众多律师羡慕,这样的待遇太难得了。

5

这是一起认罪认罚案件。

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一个月,而且何某就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也没有聘请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法院都会顺水推舟。因为认罪认罚,又只有1个月拘役,你还搞什么无罪?这更显无罪的难得。

6

本案被告人出身贫寒,不属于有话语权的人群。

被告人自称二十来岁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因老家是山区,大家都没有考领摩托车驾驶证的习惯,于是他也没考。他在佛山也是外来工,自然为这样的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

7

这起案件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判决书认定: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没有解除,“六稳”“六保”依然严峻的形势下,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一些宽容。

满纸都是司法温情。

8

这起案件没有考虑法检关系等庸俗的东西。

这个我不说,这样的判决能出来,你懂的。

9

这起案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

判决书认定: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

这样的说理,才是司法把屁股坐在了人民一端。

10

危险犯也可以不定罪。

判决书认定: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我想,这样的论述实在是高,而且通过实践丰富了刑法学理论。

11

抛弃刑法万能论。

判决书认定: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这与当前许多地方的“一刑就灵”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值得各地为政、为法者借鉴。

12

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进行了反思。

判决书认定:现实生活远比立法复杂,比如病理性醉酒患者,虽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也可能真醉了;同样,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实际上并没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受影响的也大有人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少国家采取个体观察法,即只要行为人驾车没有出现异常,或者遇有检测,能顺利通过语言对答或者能按要求做出特定行为,就不认定是醉(酒)驾。这些国家立法关注的是醉(酒)驾对交通安全的实质威胁以及实害结果,只有当饮酒导致驾驶人操控能力实际下降,才会入罪。一旦因醉(酒)驾出现交通事故,则会面临严厉处罚。

13

考量了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

判决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况且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故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14

充分借鉴了“全国各地对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都做了上调”这一经验。

判决书认定:

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远低于顺德起诉标准的140,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有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简单看,这一起诉没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尴尬结论: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15

考虑了摩托车驾驶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判决书认定:

现实生活中,有驾驶资格,但考证后长期没车可开,以致于实际驾驶能力不合格的大有人在;同样,虽无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娴熟的也为数不少,特别是驾驶摩托车。基于行政管理的统一和便捷,作如此统一规定并无不当,但这并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对个体因素的考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摩托车、汽车不再是稀缺产品,驾驶机动车也由最早的职业技能变为现在个人的基本技能。

本案被告人驾驶的是自动挡摩托车,驾驶难度低,稍微练习即可掌握,可以说会骑自行车的一般都会驾驶。

16

考虑了被告人的现实困难。

判决书认定:

本案被告人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C1汽车驾驶证后,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对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还会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影响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难免会让人对其产生同情。

17

考虑了醉(酒)驾入刑与醉(酒)驾减少的关系。

判决书认定:

现在醉(酒)驾减少,主要不是因为有了危险驾驶罪,而是公安交管部门的密集设卡检查。以前醉(酒)驾严重,更多是因为当时查处醉(酒)驾的行政执法力度没有到位。即便取消危险驾驶罪,只要依然按照目前检查的密度严格检查并配以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资格等行政处罚,实际治理效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18

考虑了刑罚的打击重点。

判决书认定:

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19

这起案件进入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0

这确实是近年来少有的好案件。应当说,佛山法院确实是出司法精品案件的地方,就我所知,有:

儿童分享香蕉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案

僧侣起诉寺庙要求劳动经济补偿,世俗法律不管佛家事案

失足女盗窃恩客劳力士贵重手表根据其认知力从轻判决案

进入鸭棚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案。

身为曾经的佛山法律人,我们为这些案例而叫好。我们在佛山,也有时吐槽佛山的司法环境,但没有对比就没有表扬,出去过办案,我们还是感觉佛山的司法环境更好一些。

希望佛山政法系统能办出更多有佛山特色、体现佛山水平的精品案例,是为司法之福、百姓之幸、民众之盼。

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