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缴,员工权益受损,法院如何裁定生育津贴争议?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该案的法官助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潘迪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何女士在郑州某置业公司担任售楼部置业顾问职务。2022年4月,何女士申请生育津贴时,被告知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法申请生育津贴。何女士多次向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支持。为此,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7400 元,并支付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损失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等共计2万元。

庭审时,被告辩称其欠缴何女士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事实,但置业公司现经济困难,无能力补缴;何女士曾于2022年6月以置业公司欠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何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并未就其所诉的生育津贴一并提起劳动仲裁,现何女士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故何女士要求置业公司赔付生育津贴等费用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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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为其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这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缴纳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因被告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原告无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及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被告应赔付原告主张的 188 天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 1200 元、生育医疗费 2000 元(顺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20000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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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何女士陈述,何女士因置业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向相关部门投诉,虽何女士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对其上述陈述予以证明,但何女士为能够获得生育保险待遇而向相关机构问询、投诉显然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故法院有理由采信何女士的陈述,且置业公司亦认可税务部门就此与被告电话沟通过,足以说明何女士自2022年6月起一直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表明何女士在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并

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故何女士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从而对置业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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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赔付原告何女士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0000元。

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潘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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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潘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办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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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迪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可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通过对这起案例的探讨,可以让更多劳动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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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李芳丨监制:姚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