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的陈清莲在村里承包1.8亩土地建设了养殖场。2021年8月,因高速改扩建项目需要征收陈清莲的部分建筑物和土地。因征收部门没有向陈清莲出示合法征收文件,且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所以陈清莲一直没有和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2年10月18日,评估公司作出以2021年4月25日为价值时点的《房地产估价报告》,10日后,当地街道办对陈清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拿到这张决定书,陈清莲很是无措,想起前段时间刷到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的视频,里边有些普法她非常受教。于是,陈清莲联系到京康律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孙建伟、卜凡律师

律师办案风采

两位律师经过了解之后,给出了大致维权方案,认为街道办没有权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首先要做的是这份决定书。在陈清莲起诉之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判决生效后,征收部门一直没有和陈清莲协商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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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律师告诉陈清莲,既然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就应当对其进行安置补偿。2023年6月19日,陈清莲通过EMS邮政快递向区政府递交了《征收安置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被征收的土地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次日,区政府签收了陈清莲递交的申请书,但至今未进行答复,也没有对陈清莲进行安置补偿。

律师庭审风采

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辩称一直在履行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自征收工作开展以来,本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街道办对原告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多次与原告就补偿事宜进行洽谈,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截止目前,原告的建筑物没有被拆除,双方一直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不存在区政府不履职的情形。后区政府又称陈清莲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不存在履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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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两位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案涉承包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根据2024年1月3日自然资源部作出的改扩建批复及2022年10月28日街道办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承包地上的部分建筑物在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收范围内,故被告应当履行对征收原告承包地的补偿职责。

二、关于被告应当如何履行对原告的补偿职责,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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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责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对征收原告陈清莲承包地作出补偿决定。(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