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很多时候人们为了追求美丽,选择忽略了其背后的风险。李女士在南宁A门诊部做医美手术出现意外,后送医抢救无效离世。事发后,患者亲属将A门诊部、参与急救的B医院与转送的C医院都告上法院,三被告均表示责任不在自己。三被告对李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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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李女士在A门诊部医生的推荐和保证下,采纳了一系列推荐手术,并于当日在局部麻醉下行双侧重睑成形术等多项手术,次日在局部麻醉+静脉强化麻醉下再次实施多项美容整形手术。2020年12月11日,李女士突然在门诊部晕倒在地,门诊部护士拨打120,由C医院的救护车将患者送往B医院抢救,经抢救后于当日宣告患者临床死亡。

李女士的家属遂将A门诊部、B医院与C医院都告上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冰冻费及特殊防腐整容化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女士进行尸体解剖、病理学检验、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女士符合整形美容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此外,司法鉴定中心对各被告在李女士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A门诊部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入院时未进行VTE(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评估,未见A门诊部根据VTE风险程度给予药物预防,术后未见A门诊部动态评估VTE风险和出血风险,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发现李女士VTE和出血的风险情况变化,未及时给予修正预防方案的过错,其过错导致发生肺动脉栓塞的风险未能降低,与李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李女士所患疾病的凶险性、医疗机构的等级等因素,A门诊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李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原因;B医院与C医院在李女士的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与李女士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已查明,受害人李女士在A门诊部接受整形美容术后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整形美容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至于三被告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力、参与度大小的问题。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报告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所依据的医学文献、诊疗规范等参考文献具有权威性,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故法院对前述鉴定意见均予以确认并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根据A门诊部的过错责任比例,本院确认A门诊部承担50%的侵权责任,B医院与C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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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法官 李珊

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对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A门诊部综合门诊部在李女士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即使是由有资质的医生正确操作使用医疗美容产品,也可能因消费者的个体差异导致一定几率的不良反应发生,消费者在选择使用医疗美容产品或者尝试医疗美容项目时,应当事先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对美容治疗的预期效果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理性选择医疗美容。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若其中的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撰稿:李珊、梁柯

编辑:梁柯

校对:黄爱纯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