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达成临时政治协议,确定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将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该机制是指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其数额与商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这笔费用又被称为“碳关税”,产品覆盖范围包括电力、钢铁、铝业、水泥、化工、氢等六大行业。

在当前过渡阶段,贸易商需提交每年进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各国企业对该机制的应对经验积累较少,主要体现在碳数据质量不高、数据报告可信度存疑、碳价值链数据难获取、第三方认证覆盖范围小等方面,合规管理难度和成本明显增加。中欧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该机制势必对我有关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国际商会高度关注企业在应对CBAM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将通过其下设的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环境与能源委员会协助企业了解相关进程,提供咨询和应对服务。

国际商会(ICC)也予以高度重视。2024年4月3日,国际商会秘书长约翰•丹顿就欧盟碳边境调解机制(CBAM)实施向欧委会税收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总司长杰拉西莫夫•托马斯致公开信。信函集中反馈了全球工商界在CBAM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建议欧委会应避免该机制对全球贸易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并期待通过进一步对话解决。信函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杰拉西莫夫•托马斯先生:

本人致函以提请您注意,在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阶段的第一个报告期内,各种规模和行业的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合规挑战。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完全支持欧盟为加速全球气候行动所作努力,此外,鉴于目前各国政策的不对称性,我们认识到碳泄露带来的潜在挑战。然而,我们认为必须有效确保CBAM不会对全球商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这有可能引发严重的贸易摩擦,并破坏净零未来的合作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期望与您合作,解决与实施CBAM相关的普遍问题,我们建议通过与各国工商界进行详细和建设性的对话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特别希望重点向您介绍最近几周许多企业向我们反馈的以下问题:

访问CBAM报告平台:通过国家主管机构访问CBAM报告平台的分散流程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区别很大,这使得企业在平台上的操作变得复杂。此外,许多企业由于技术问题无法访问该平台;或是在访问过程中遇到其他技术问题,例如在使用直接排放的默认值时商品代码出现验证错误。

引导提交CBAM报告:对企业来说,根据申报说明确定申报人如何代表签字人(该签字人资料正确)提交报告是个巨大的挑战。许多企业在浏览提交文件时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该平台没有设置其他欧盟成员国的语言版本。

高行政负担:CBAM设定了150欧元的最低限额标准,大量交易被纳入CBAM的范围,包括诸如螺钉和螺栓等交易量较小的产品交易,这将导致企业合规成本过高,对中小型企业的挑战尤为明显。对于不定期需要实施低价值/低重量托运的企业,或正在计划按季度或年度计算阈值并实施运输的样品货物的企业来说,这也非常困难。与行政负担及其对国际交易的影响相比,这种低重量/低价值货物对气候的影响微不足道。

所需数据的收集和隐含排放量的计算:亟需协助欧盟境内企业以及与其合作伙伴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易于使用的计算方法,改善在复杂全球供应链中数据收集的复杂性。尽管全球许多企业已经开始监测和计算企业隐含排放量,但企所采用的测算方法只能持续到2024年底。对于CBAM收集方法,安装指南和“通信模板”对大多数供应商来说过于复杂。除了复杂的数据收集外,法律要求的信息与CBAM表格要求的信息是不同的。所有进口商都专注于完成此表格,而出口商则专注于法律要求的数据。

跨供应链获取所需数据:在供应链的不同层级收集数据也存在实际问题,因为欧盟以外的许多供应商不愿提供关键信息,甚至可能存在违反所在国数据保护法。例如,向下游供应低价值钢铁产品的中介企业不愿向买家透露相关产品的原始制造商。建议欧盟委员会税收与海关同盟总司建立一种可直接从经营者处获取所需信息(不需要进口商访问信息)的机制。特别是对非欧洲企业来说,很难确定进口至欧洲国家的范围,因为很可能该企业并未成立,仅为增值税目的而注册。

保护机密商业信息:CBAM需要收集的信息类型,特别是在进口商的表格中的信息,暴露了出口商不愿分享的与产品、生产流程和投入有关的机密商业信息。

默认值的不确定性:默认值无法在整个过渡期内使用。鉴于理解和实施CBAM合规报告的期限较短,应考虑在整个过渡期内扩展默认值的使用,以便帮助企业进行报告。

鉴于这些挑战,我们希望与您探讨相关解决方案,以及在第一个报告期内面临的其他一系列合规问题。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我们认为CBAM确实有可能营造不公平的国际商业竞争环境,此举不仅会增加欧洲企业的行政负担和合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竞争力,而且还会对欧洲单一市场的完整性构成长期风险。非欧盟国家的报复性措施有可能引发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扭曲全球市场,而小企业受到的影响可能最严重。当前其他国家已经开始设计类似机制,此举不仅意指气候目标,也为保护本国利益。

在上述宏观和微观背景下,我们认为CBAM必须要能够确保公平竞争,并在全球范围内与维持欧盟开放和公平贸易原则的贸易政策保持一致。

当然,我们充分理解要实施CBAM等前瞻性机制所涉及问题的复杂性,我们期待您将国际商会视为在推进实施该机制中的可靠合作伙伴。

期待回复,此致敬礼。

约翰·丹顿 国际商会秘书长

2024年4月3日 法国巴黎”

信函正文由中国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天达共和碳合规研究中心负责人梁巍翻译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环境与能源委员会设在中国国际商会,如有相关问题垂询可联系秘书处。

联系人:施竞澄

电话:010-82217817

邮箱:shijingcheng@ccoic.cn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编辑:童思敏、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