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重庆首例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虐待被看护人案。

老人张某某身患阿尔兹海默症,平时生活难以完全自理,家人因工作原因无法较好地照顾他,于是在经过多方筛选后选择了江津区某养老院。该养老院设施完备,条件较好,还会举办生日会等文娱活动。2021年2月,张某某的家人为老人办理了入住。

养老院安排罗某某负责张某某的日常护理,罗某某接受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养老护理员三级职业技能证书。刚开始,张某某生活尚能半自理,自己能够吃饭、洗澡,也能简单进行语言沟通,护工罗某某负责对其日常看护。

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人的病情逐渐加重,有时光着身体乱窜,甚至随地大小便等。久而久之,罗某某便对其心生厌烦,为了出气,多次无故以扇耳光、用抹布打脸等方式殴打张某某。张某某因身患阿尔兹海默症,无法向家人表明其遭遇。

2022年7月的一个下午,在养老院房间内,罗某某手抱纸箱面对面将张某某向后推倒,导致张某某头部撞到窗户下面的墙壁,接着罗某某扇了张某某一耳光,将张某某拉上床后又用手拍打其后脑勺。张某某家人看望张某某时,发现张某某精神状态异常、眼中有血丝、走路缓慢,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后报警。经鉴定,张某某颅脑损伤属轻伤一级。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罗某某作为照顾老人生活的护工,负有看护职责,本应对被看护人悉心照料、保护,但其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采用推搡、击打等方式对被看护人进行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老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根据罗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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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是否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罗某某作为养老机构的护工,属于法律意义上上对老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符合虐待被看护人罪这一罪名的主体资格,同时罗某某主观上故意而非过失地实施了扇耳光、拍后脑、拖拽等危害行为,造成了老人颅脑损伤的危害后果,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虐待被看护人罪。

02、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法律规定而言,虐待被看护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但却可能同时触犯两种罪名,则适用重罪对行为人定罪。

尽管虐待行为与伤害行为在一些情形下存在重合,但在实务认定中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是行为主体。虐待被看护人罪这一罪名中,虐待行为的实施者是对被看护人负有看护、照顾职责的人,这些人首先肯定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而故意伤害罪中,小孩、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成为实施伤害行为的主体,主体范围更加广泛。从行为性质上来看,虐待行为通常要求存在持续性,并不要求达到造成受害者轻伤及以上的伤害程度,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则要求至少达到轻伤。

03、养老院该不该承担责任?

养老院在此次案件中的责任主要有几个方面:

① 民事方面,老人入住养老院,一般与养老院签订有入住协议或养老服务协议,通常会约定对老人的照顾义务等条款,发生虐待老人这样的事件,显然违反协议内容,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② 刑事方面,养老院可以成为虐待被看护人罪的主体,如果养老院存在明知看护人员对被看护人施以虐待等行为而不作处理,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单位犯罪,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